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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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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3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8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0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期限不超过叁年。公司视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3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8日上午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第三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名激励对象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均成就,其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共计解除限售股份30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银行申请授信,可以有效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期限不超过叁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事项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5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103,346万股的1.45%。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均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航空”)的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36元/股。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6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授予价格为3.4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6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2018年6月7日,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16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6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3、2018年6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陶学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6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书》)。

4、2018年6月29日,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5、2018年8月2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18年8月23日为授予日,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36元/股。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6、2018年8月,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股份登记,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9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7、2019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人解除限售股份数量6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60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23日(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9月5日、9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8、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人解除限售股份数量6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60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9月23日(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9月12日、9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9、2021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1人解除限售股份3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详见2021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三次解除限售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9月22日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按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比例(20%即300万股)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

(二)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3,346万股比例为0.29%,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600万股于2019年9月23日上市流通,第二次解除限售股票600万股于2020年9月23日上市流通,本次第三次解除限售股票300万股于2021年9月22日上市流通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500万股已全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四、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符合公司业绩、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100%。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考核年度(2020年度)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共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第三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名激励对象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均成就,其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共计解除限售300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对于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期限不超过叁年。公司视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介绍

(1)业务概述:

票据池是合作银行向企业客户(含单一企业、集团公司、财务公司等),针对企业票据、现金流动资产,提供一系列覆盖票据信息管理、风险防控、资产委托收款、额度授信及其项下资产质押动态融资等综合服务。

(2)合作银行: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业务期限:上述票据池授信额度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三年,项下业务到期日不超过授信额度到期后的六个月。

(4)实施额度:本次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视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在上述额度内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

(5)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2、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相应增加。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通常也采用开具商业汇票的方式结算。

(1)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将应收票据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存入合作银行票据池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各类有价票证管理的成本;

(2)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汇票作质押开据不超过质押金额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可以有效加快票据周转速度, 有利于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收益。

3、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据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上述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合作银行可能要求公司追加新收票据、存单、保证金等多种方式的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4、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额度范围内签署上述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银行申请授信,可以有效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收益。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银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银行申请授信,可以有效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期限不超过叁年。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