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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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2021-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21-048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经事后审查,发现部分内容需要更正,现将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重要提示

原公告内容为: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现更正为: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二、第六节 重要事项中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原公告内容为: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现更正为: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第十节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第8项中,第(6)项,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原公告内容为: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内容为: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四、第十二节“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5项,关联交易情况(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交易中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原公告内容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现更正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第十二节“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5项,关联交易情况(5)关联方资金拆借

原公告内容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此款项于2021年08月12日全额收回。

更正后内容为: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此款项于2021年08月12日全额收回。

本次更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和半年度报告使用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本公司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21-049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有关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于2021年8 月29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1】2701号《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上述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资金拆借具体发生过程、决策程序、拆借资金用途,公司前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回复:

(一)资金拆借具体发生过程

经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上市公司”或“公司”)核实,资金拆借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党委会在对3月、5月资金计划集体研究决策后,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8日分两笔以借款的方式向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创丰”)汇出资金总额共计3500万元;

另依据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国有资产移交文件要求,塔河种业与塔河创丰形成资产转让款及其他往来资金217.09万元。上述资金形成明细如下:

除固定资产转让款外,其余款项均为代收代付款。

上述资金塔河种业已于2021年8月12日向塔河创丰收回,并于2021年8月12日收回拆借款利息46.25万元(按年化收益率4.5%计算),上述违规事项未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二)资金拆借具体决策程序

根据新农开发《资金管理办法》5.2.3.3的规定“不论金额大小的筹资性资金支出(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债券、票据、银行间转款、企业间拆借、总公司内部单位间拆借、分红、利息等),均需报总公司审批。”

根据新农开发《财务管理制度》6.32条的规定“……各分、子公司的各类银行借款必须经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才能借款,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经济活动担保、抵押、借款。”

因此,塔河种业系在未履行以上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进行了资金拆出。该事项未进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具体审议程序。

(三) 拆借资金的用途

经公司对当事人问询调查,塔河种业设想拟依托塔河创丰开展棉种等预约扩繁、收购毛籽原料等业务,上述3500万元拆借资金拟后续用于该业务,后该业务筹划未能成型。对于以上业务,塔河种业并未履行任何党委会及三会审议流程。经公司核查,调取塔河创丰银行对账单,本次拆借款项自汇入之日起至返还至塔河种业之日,该笔资金一直放置于该收款账户,未发生任何支出、担保、质押等情况。

(四)公司前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因塔河种业做出决策前,未按照公司的《三重一大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向上市公司预先报告。后续违规行为发生后也未及时上报。在塔河种业相关人员未做到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未能在事件发生前期及时发现,该事项未进行具体决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半年报披露,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资金拆借行为是否属于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3500万元资金拆借行为属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中报内容存在笔误,现已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修正版)》及其摘要。

三、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

回复:

(一)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对上市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目展开了梳理。公司调取并抽查了公司大额合同、资金支付凭证,核查各项合同及资金支付内控审批。

截至问询函回复日,除公司已回复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除已披露外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二)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截至问询函回复日,除公司已回复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除已披露事项外的其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

经核查,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担保内控制度》等制度,建立起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机制。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到位情形,主要表现是:塔河种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违反公司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未能正确认识该事项的重要性和后果严重性,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理解不到位,规范意识有待提高,执行公司治理要求的力度不够,同时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不严。

公司后续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提高制度执行力,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本次事项为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深感愧疚,公司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谨对广大投资者致以最深切的歉意!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