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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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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三大审核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精选层制度 审核效率更高

2021-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张雪 ○编辑 朱绍勇

北交所三大审核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精选层制度 审核效率更高

□ 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

□ 贯彻公开透明审核理念

□ 明确具体审核流程

□ 加强自律管理

◎记者 马婧妤 张雪 ○编辑 朱绍勇

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的制度建设正在加速推进。昨日,北交所就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三项业务规则分别是:《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下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下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下称《重组审核规则》)。

据介绍,这三项规则是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责的基本规则依据,其总体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同时又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

落实试点注册制要求明确流程

从主要内容看,《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再融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分别明确了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安排,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首先,落实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通过审核问询等方式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压实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其次,贯彻公开透明审核理念,将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各项审核工作时限,重组上市审核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他审核事项最长不超过2个月,明确市场预期。

再者,明确具体审核流程,对受理、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提交上市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或决定、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流程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和程序衔接,确保发行并购审核注册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最后,加强自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细化违规情形,丰富惩处手段,与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部门规章中的违规处理相衔接,总体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

发行上市“一次申报、一次受理”

北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充分吸收了前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审查经验,按照注册制理念,作出了一系列优化调整。

按照精选层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材料并完成自律审查后,需代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核准申请文件,存在二次受理环节。《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审核职能,实施“一次申报、一次受理”,即北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

按照相关规则,北交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仍为6个月,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

此外,《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进一步明确了审核预期。

再融资审核作出两大针对性安排

北交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的主要内容与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安排总体一致。北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再融资审核主要在两个方面作出了针对性安排。

一方面,为与上位法特色机制相匹配,对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件的自办发行,简化申请材料和申报安排;对于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简易审核流程。

另一方面,对各类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作出一体规定。《再融资审核规则》除规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不同类别的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外,还明确对可转债、优先股等证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程序一体适用,便于市场理解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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