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
● 涉案的金额:3,836,000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属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2021年9月10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发来的(2021)苏0281民初11542号《传票》、《民事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建工”)因与江苏泓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
被 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德宝路9号
(二)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36,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2、原告有权就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110KV变配电所剩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江阴建工、江苏泓海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江苏泓海将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110KV变配电所剩余工程发包给江阴建工施工,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金额为548万。约定工期自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5月30日,约定工程款支付为江阴建工进场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江阴建工完成工程量的95%时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
签约后江苏泓海支付了10%预付款,江阴建工进场施工。2021年5月2日前江阴建工已完成工程量95%以上,江苏泓海及监理单位于2021年6月4日对已完工程及未完工程部分进行了确认,形成《已完工程确认单》。江阴建工请款后江苏泓海仍未支付,江阴建工被迫停工。后江阴建工自行复工并完成了之前确认的全部未完成工程,江苏泓海于2021年8月2日予以确认。
江阴建工已完成全部工程,江苏泓海至今仅支付了10%预付款,江阴建工要求江苏泓海立即付至80%工程款,对于剩余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的款项及索赔权利,江阴建工后续再行主张。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属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10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1、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2、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 上诉涉诉事项均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2021-007)。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案件
2021年1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21-007),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因与公司、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公司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化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碧天财富连带清偿认购本金50,000,000元、利息2,160,416.67元、违约金(截止2019年3月18日的违约金为1,451,114.35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5%的标准计算)以及仲裁费213,887.26元。
2、被告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北京碧天财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310,927元,由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负担。
(二)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违规担保案件
2019年10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19-146),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博翔”)因与邓天洲、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涉及违规担保。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105民初38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公司需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承担二分之一比例的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21-003),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38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驳回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9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03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兴天恒公司的上诉请求有合法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判决内容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8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87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驳回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50元,由北京润博翔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违规担保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一审均已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碧天财富的连带担保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二)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公司无需承担对新余格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