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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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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

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小龙

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揭阳村一组

通讯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揭阳村一组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李小龙先生,1991年生,中国国籍,独立财务投资人。

2、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直接持有华东重机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鸿基天成优选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续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大宗交易转让持有的华东重机合计2,000,000股股份给鸿基天成优选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大宗交易,李小龙将其持有的华东重机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鸿基天成优选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1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李小龙持有的华东重机2,000,000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转让价格

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大宗交易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8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9,7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柒拾万元整)。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3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 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李小龙

签字:

日期:2021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姓名:李小龙

签字:

日期:2021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1-052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小龙先生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东重机”或“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小龙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小龙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小龙先生持有公司51,702,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3%;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小龙先生持有公司49,702,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减持具体情况

1、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李小龙先生。

2、李小龙先生自上次权益变动公告(2020年12月17日)后至本次权益变动期间,未发生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3、本次减持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小龙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李小龙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李小龙先生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李小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