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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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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1-56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袁定江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84,709,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45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671,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7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4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6,038,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3793%。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3,001,45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3,968,840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84,63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056,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2人,代表股份484,709,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459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3,001,45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3,968,840股。)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8,671,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799%,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人,代表股份406,038,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37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63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8,056,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丁 少 波 经办律师: 许 智

经办律师: 徐 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