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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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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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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除公募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6)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所有投资者均需向招商证券提交截至初步询价前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5日)的配售对象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截至初步询价前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5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应提供截至初步询价前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5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755-23189776、0755-23189781、0755-23189773。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9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证协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4,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促进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平台新增上线审慎报价相关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申购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报价修改理由”。系统记录“报价修改理由”,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股数上限为4,5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1.61%。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主承销商及在申购平台填报的初步询价前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5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特别提示: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申购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如实填写截至初步询价前五个工作日(2021年9月15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4,5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售对象将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9月22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证协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4,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单个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被中证协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在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9)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10)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证协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1、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前、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总量的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9月27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中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10个工作日每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超过20%的,在申购前15个工作日每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9月30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且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2021年9月24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9月2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9月28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9月3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确定发行价格后,如果战略配售投资者在2021年9月23日(T-3日)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对应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低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则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2021年9月24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果发生上述回拨,2021年9月27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值:战略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发行价格*(1+经纪佣金费率)]。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9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1年9月28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在2021年9月24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2021年9月27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上、网下发行总量。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9月29日(T+1日)在《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进一步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标准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日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配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2021年9月30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单位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1年10月8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10月11日(T+4日)刊登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1年9月23日(T-3日)前(含T-3日),本次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1年10月11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1年9月30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1年9月30日(T+2日)16:00前到账。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未在2021年9月30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网下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公式新股认购数量=实缴金额/(发行价×1.005)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据此计算的投资者缴纳总金额应当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1年10月11日(T+4日)对网下投资者缴纳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10月1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并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但未及时并足额缴纳申购款,将被视为违规并应承担违规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规情况报中证协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将被视为违规并应承担违规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规情况报中证协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将中止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10月1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A厂房首层南区)

联系人:证券部

电话:0756-632198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23189776、0755-23189781、0755-23189773

传真:0755-82943121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附表1:招商资管珠海冠宇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汇总

注1: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以上比例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附表2:招商资管珠海冠宇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汇总

注1: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以上比例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动力电源有限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冠宇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系珠海冠宇全资子公司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