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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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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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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12,250,00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98,671,819,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738.14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767,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1407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7,736,590股,放弃认购数量30,41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1,649,69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1,649,695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0,410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第00240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天衡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6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1)01629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9月预计经营情况

结合公司当期经营状况及在手订单情况,预计公司2021年1-9月可实现营业收入124,000.00万元至130,000.00万元,较2020年1-9月增长42.14%至49.01%,产品销售收入稳定增长;预计2021年1-9月可实现净利润11,300.00万元至11,700.00万元,较2020年1-9月增长21.75%至26.06%;预计2021年1-9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100.00万元至11,500.00万元,较2020年1-9月增长24.33%至28.81%。

上述2021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周圣哲

项目协办人:王瑀

项目组成员:谢廖沙、杨正博、陈启强、杨文瀚

电话:010-85130937

传真:010-5616208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龙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曲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会项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在会项目)。

周圣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承诺:

“1.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控股股东地位。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关于减持意向,本人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所持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限售承诺期满后两年内,为保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限售承诺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票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其他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新有威、杨溟、姚毓明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意向,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本单位/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如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胡春有、王久龙、许冬华、严琴、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卫继健、管强、宋晓财、陆会鉴、李军强和卢强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相关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2020年9月28日,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2%;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6.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7.如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8.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在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发行人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合计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本人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3.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保证在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方案时,就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胡春有、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承诺:

“1.发行人股份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在发行人、控股股东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公司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公司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做进行相应调整。

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数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30%,且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和。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3.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保证在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就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购回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具体回购责任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欺诈发行导致购回股份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购回股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具体回购责任承担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因欺诈发行导致购回股份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由于公司上市后,股本和净资产将会随之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承诺切实履行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胡春有、黄付中、马亚红、朱兰萍、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

公司承诺:“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为避免未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在依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

(三)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溟、姚毓明、新有威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企业/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针对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发行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发行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针对其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6)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7)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章文、王保庆、陆斌、席超、郭国新、胡春有、黄付中、马亚红、朱兰萍、王久龙、许冬华、严琴、卫继健、管强和洪利清针对其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十、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一、关于宁波华盛案的承诺

就发行人与宁波华盛和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的诉讼事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法院判决纽威数控在宁波华盛案中败诉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赔偿直接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针对损失赔偿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纽威数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席超将以现金方式对纽威数控进行补偿,每人承担的比例按照各自所持有的纽威数控股份数量占四人合计持股数量确定,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