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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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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上海港湾 股票代码:605598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316号1幢二层207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港湾”、“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隆湾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士龙(亦为董事)、共同实际控制人徐望(亦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第1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发行人股东宁波隆湾(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兰瑞学、刘剑、陈祖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1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5、王懿倩(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1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股东隆湾控股和宁波隆湾分别承诺:

1、于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进行减持,减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其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隆湾控股承诺:(1)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其将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2)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如本企业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本企业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本企业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企业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本企业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本企业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本企业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3)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隆湾控股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本企业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司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士龙、共同实际控制人徐望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司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司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三)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A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措施

(1)巩固并提升自身优势,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巩固并充分利用自身在岩土工程行业的优势,在与重要客户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继续重视并积极推动市场开发,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公司将借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积极开拓市场,充分发挥各业务模块之间的协同效应。公司将从战略高度加强对各子公司在发展规划、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保障股东的长期利益。

(2)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注重成本、费用管控,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针对业务部门推行和完善成本节约情况相关联的考核方式,针对职能部门持续开展动员教育,减少浪费,控制费用增长幅度。公司将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公司“三会”能够依法、合规运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同时将对公司董事、高管进一步实行制度约束,将高管薪酬及新增股权激励(如有)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关联,严防各类人员采用利益输送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职务消费以及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的其他私人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2、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将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使项目尽快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并借鉴以往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统筹安排好各方面的工作进度。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隆湾控股、实际控制人徐士龙和共同实际控制人徐望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作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作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5)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并对相关议案中涉及的预测财务指标、假设前提、计算过程等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同时保荐机构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公司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

五、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承诺

如控股股东隆湾控股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④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实际控制人徐士龙、共同实际控制人徐望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③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下转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