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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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1-086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计划暂缓“三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简阳嘉美)”的投资建设,将该项目结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鹰潭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年产16亿罐铝制二片罐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鹰潭嘉美)”)。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于近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莆田分行”)增开了关于“二片罐生产线建设项目(鹰潭嘉美)”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第222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95,263,1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615,577.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209,668.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25日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9)00128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临颍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四川华冠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分别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12月9日,公司与子公司简阳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会同中泰证券、东兴证券与星展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已披露在2019年12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2019年12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2021年9月15日,公司及子公司鹰潭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嘉美”)会同中泰证券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9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并扣减手续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子公司鹰潭嘉美,乙方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丙方为中泰证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鹰潭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年产16亿罐铝制二片罐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胜可、李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鹰潭嘉美、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以及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