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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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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及暂停申购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9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之后本集合计划将每周开放集中申购。首个开放期详见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1周后的对应日(指自然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管理人选择暂停开放,如有修改则详见管理人的公告。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对持有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至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的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91个自然日(13周)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182个自然日(26周)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集合计划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类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申请的,其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管理人办理A类份额、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人申购A类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A类份额,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A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3)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本集合计划的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根据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卢楠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鑫证券鑫财富乐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8月3日起正式生效,并于2021 年8月9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华鑫证券乐享周周购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7)咨询方式:公司官网网址: www.cfsc.com.cn或拨打客服热线:95323查询。

特此公告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