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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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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2021-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8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7,41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7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6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200,000,000股,具体股本结构如下: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47名,分别为壶关县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景永红、李和平、杨松平、皇建平、程扎根、李全忠、庞建军、李保方、李建国、牛志立、郭敏、郭仁忠、李虎祥、郭平则、郭和平、张宏、张志兵、赵宾方、李建英、牛雪礼、张怀林、付宏勇、贾海亮、杨平孝、申志红、马天亮、王国庆、王迷忠、郭双平、陈书明、崔晓虎、张秋平、赵国芳、郭里义、毋林好、杜国栋、王中全、崔书军、栗强、张丽、杨孝林、盖玉娥、张爱国、李正平、段林庆、张伟。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壶关县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李保方、郭平则、郭敏、程扎根、杨松平、皇建平、李建国、郭仁忠、郭和平、庞建军、赵宾方、张志兵、张宏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李保方、郭平则、郭敏、程扎根、杨松平、皇建平、郭和平、庞建军、赵宾方、张志兵、张宏进一步承诺:

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3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景永红、李和平、李建英、牛志立、李虎祥、李全忠、付宏勇、杨平孝、申志红、贾海亮、牛雪礼、张怀林、陈书明、郭里义、崔晓虎、杜国栋、张秋平、毋林好、李正平、赵国芳、郭双平、栗强、张爱国、王国庆、马天亮、王迷忠、杨孝林、盖玉娥、张丽、崔书军、王中全、张伟、段林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8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7,41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7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7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杨松平、程扎根曾担任公司董事,李建国曾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郭和平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离职未满半年,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0股。

注2:皇建平、李保方曾担任公司董事,郭仁忠曾担任公司监事,以上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且离职时间已满半年,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就任时原定的任期内和原定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注3:庞建军、郭敏、张志兵、赵宾方担任公司董事,郭平则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孝林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宏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注4:段林庆担任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4,1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数量为54,000股,另有高管锁定股100股,为其在公司股票上市未满一年期间自行在二级市场所购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被自动锁定),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50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备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壶化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壶化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就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拟于近日提起上诉。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69.65%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为拟上诉人/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1)高科新创:26,870.66万元及利息等。(2)新浚一期:49,902.32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高科新创拟提起上诉,新浚一期已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其对持有绍兴润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高科新创、新浚一期作为原告,就其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合同纠纷事项,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等支付回售价款26,870.66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要求判令房永生、梁锡林等支付回售价款49,902.32万元、逾期支付回售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详见公司2020年11月26日披露的临2020-049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高科新创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初233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科新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332.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高科新创承担。法院主要判决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高科新创可否依据案涉《修订合伙人协议》就上市后回售价款约定的价款计算公式,主张就其以3,500万元投资持有的绍兴闰康7.0449%的合伙份额,以及该合伙份额对应的江苏硕世已发行109.9004万股股份权益,要求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按268,706,575.80元价款金额进行回购。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事实表明,高科新创选择投资入伙房永生、梁锡林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绍兴闰康,以实际支付3,500万元价款的方式认缴绍兴闰康新增出资441.0112万元,并对应持有绍兴闰康7.0449%合伙份额;其真实的合同目的在于投资入股江苏硕世,以期通过江苏硕世完成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交易后获取高额投资回报;该投资目的,从本案当事各方在案涉《修订认购协议》约定的各投资方享有其投资合伙份额对应的江苏硕世股权利益;各合伙企业方承诺合伙企业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交易价款用途应限于实缴合伙企业对江苏硕世的出资;各合伙企业方承诺合伙企业合伙目的为对江苏硕世进行股权投资等协议条款内容可得到印证。作为投资方的高科新创在与房永生、梁锡林就上述股权投资达成的融资性协议时,为了解决协议双方对江苏硕世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即能否完成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以及信息回馈不对称和自身投资回报等问题,设计了包含投资权益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即江苏硕世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条款即“对赌条款”。该“对赌条款”的主体一方为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另一方为高科新浚、高科新创。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对赌协议”“对赌条款”的法律适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也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其他中小公众投资人以及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其他中小公众投资人、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对赌条款”,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均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已并无争议。但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对赌条款”的效力尚存有争议。

通常“对赌协议”“对赌条款”是基于资金需求一方对于提供股权融资的投资一方,能否实现其承诺的目标公司经营利润或者在限定期限内实现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而向投资方作出的确保其收回本金加收益的一种投资退出的机制安排,即实践中常约定采用的权益回购方式。在案涉《修订合伙人协议》的4.2条约定,原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合称“回售义务人”,任一投资方可以自行选择合伙企业或原合伙人中任何一方或数方作为回售义务人,协议各方所赋予高科新创回售权具体分为“未上市回售权”和“上市后回售权”;“上市后回售权”又分为赋予高科新创对应其合伙企业份额持有的江苏硕世109.9004万股股份权益,在股份权益上市交易锁定期内向“回售义务人”主张回售合伙份额的权利;以及在股份权益上市交易锁定期满后,可以在任何一日通知合伙企业即绍兴闰康出售锁定期届满的高科新创对应合伙企业份额持有的江苏硕世109.9004万股股份,并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内完成。本案高科新创主张的是其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对应的江苏硕世股份权益在上市交易锁定期内的“上市后回售权”,其实质系高科新创通过对应主张回售绍兴闰康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就其基于合伙企业份额所对应持有的江苏硕世109.9004万股份权益,在该股份权益的上市禁售期内提前进行转让后予以获利。基于前述司法实践中的适法原则,在作为合伙企业的绍兴闰康已经就高科新创主张回售的合伙份额作出诸如同意退伙并对应进行减资清算等程序性安排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对于高科新创主张的经与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协议约定的案涉回售事项应认定有效而予以判决履行。但本案的问题在于:除了高科新创就其对应所持江苏硕世股份权益在禁售期内提前进行转让获利行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外,最主要的还是其主张的回售价格的计算方式与江苏硕世发行上市后的股票交易市值存在挂钩,而如此的对赌协议条款内容原本属于江苏硕世在申报作为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前依规应予清理的对赌事项,对应要求清理的法规制定原意在于防止投资人为追求自身投资利益而故意在行权期内操纵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致使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背离目标公司的正常市场交易估值,造成股票交易市场的其他公众投资者因参与该股的买卖交易而不当致损,进而对股票市场的交易秩序、公众投资者的财产性权益等公共利益构成损害,乃至会涉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等公序良俗的问题。而依据江苏硕世股票在2020年7月13日(即高科新创向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发出《回售通知书》之日)前后的交易价格走势,本案不排除在二级股票交易市场存在人为操纵江苏硕世股价的可能。因此,对于本案高科新创主张回售权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式条款,因与股票交易市值存在挂钩而应认定为无效。据此,高科新创以协议中约定的其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含该日)前30个交易日江苏硕世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作为案涉回售价款计算依据,诉请要求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向其支付合伙份额的回售价款,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绍兴闰康未就高科新创主张其承担共同回售义务的合伙份额,作出诸如同意退伙并对应进行减资清算等程序性安排的前提下,高科新创向绍兴闰康主张承担其合伙份额的回售义务则依法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认定意见,高科新创在合伙企业即绍兴闰康持有的江苏硕世股份权益的禁售期内,可就其所持合伙企业份额按约主张房永生、梁锡林共同承担回售义务,但对应回售价款应由当事各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重新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基于案涉《修订认购协议》中所赋予高科新创享有的“未上市回售权”和“上市后回售权”,高科新创可以选择按“未上市回售权”所约定的回售价格的计算方式,主张房永生、梁锡林共同承担对应回售价款的给付义务;亦可选择于合伙企业持有的江苏硕世股份禁售期届满之日,就其基于合伙企业份额所对应持有的江苏硕世109.9004万股股份权益,通知绍兴闰康按约在二级股票市场履行相应抛售义务并给付所得价款。协议约定的未上市回售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投资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金额及按12%年利率计算复利(其中不满一年的利息按照当年利息的相应部分计算金额)和对应合伙企业每年累计的应向该投资方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包括回售份额对应的江苏硕世股权的未分配利润)。

另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高科新创要求判令绍兴闰康协助高科新创办理绍兴闰康名下所持江苏硕世股份中109.9004万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案涉《修订认购协议》4.2条约定,上市后回售权(a)上市后股份质押,江苏硕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后15个交易日起,合伙企业应将江苏硕世股份(投资方质押权股份)质押给各投资方,并于江苏硕世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30个交易日完成该等股份质押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质押给各投资方的投资方质押权股份应按下述公式计算:S=P*C,S=合伙企业应质押给该投资方的股份数量;P=该投资方的上市后投资方合伙份额对应股权比例;C=江苏硕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15个交易日江苏硕世股份总数。上述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据此,高科新创如基于保障其间接所持江苏硕世股份权益的目的,进而诉请绍兴闰康按约予以协助办理名下所持江苏硕世股份中109.9004万股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可予以支持。但本案高科新创诉请办理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的理由,在于为其诉请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给付的回售价款及利息损失提供质押担保,基于前述对高科新创主张给付回售价款及利息损失的判决认定意见,高科新创对应诉请办理该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的诉讼理由,显然因本案诉讼的担保权益不成立而不应得到支持。同理,对于高科新创就上述其要求判令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股份通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应向高科新创支付回售价款及利息损失范围内予以享有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亦依法不能成立。”

新浚一期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21年8月30日临2021-033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中披露,其判决理由与上述高科新创一审判决基本相同。

三、上诉情况

新浚一期和高科新创认为一审判决对诉讼请求存在误解,分析认定存在偏差。新浚一期已于近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房永生、梁锡林共同给付新浚一期其持有的绍兴闰康13.0883%合伙份额的回售款人民币499,023,228.6元及其利息;高科新创拟于近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或拟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对持有绍兴润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1-066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累计收到各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2,389.49万元。

二、 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一一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公司上述获得的政府补助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预计对 2021 年度利润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37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1年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15:00至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解江冰先生、董事会秘书王韶华女士、高级财务总监郭彦昌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会有调整)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集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9月15日获得政府补助款项共计人民币6,478.77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4,595.82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1,882.95万元。

二、政府补助的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6,478.77万元政府补助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4,595.82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1,882.95万元。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9 股票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21-044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1年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15:00至17:00。

届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赵占国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跃清先生和总会计师李宏斌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21-050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7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议案》,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原“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原“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2楼”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5楼”,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公告》(2021-034)。

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注册地址事宜,目前按照既定流程正常推进中,公司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21-049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业务往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恒大集团”)的相关业务往来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与恒大集团存在业务往来,公司为恒大集团提供新房代理销售服务,收取相应的佣金。近期,因恒大集团资金周转困难,公司一直与恒大集团保持联系,协商解决本公司应收款项问题。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与恒大集团之间应收票据余额为5.51亿元,应收账款余额为6.94亿元。截至公告日,公司与恒大集团已就应收款项中约2.46亿元达成抵房解决方案,尚有应收款项余额9.99亿元。

公司正与恒大集团积极协商,寻求更多的解决方案。公司不排除通过财产保全、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外,2017年5月12日,公司为保持与恒大集团的业务战略合作,与上海华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本”)签订了《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自有资金向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10,000万元,参与恒大集团增资。详情请见公司2017年5月17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投资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2017-035)。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投资分红款3,538.53万元。

除以上事项外,公司与恒大集团无任何其他往来。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21 - 029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2021年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15:00至17:00。

届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卓先生及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张力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69 股票简称:赣粤高速 编号:临2021-053

债券代码:122255 债券简称:13赣粤01

债券代码:122317 债券简称:14赣粤02

债券代码:136002 债券简称:15赣粤0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市协注〔2020〕SCP430号文注册,本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21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21赣粤SCP004”),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发行期限为180日,起息日为2021年9月15日,发行利率为2.30%。本次募集资金8亿元已于2021年9月15日划入公司指定账户。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国金S1”短期公司债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78

债券代码:163841 债券简称:20国金S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国金S1”短期公司债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发行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债券简称:20国金S1、债券代码:163841),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票面利率为3.34%,发行期限为 315天。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2021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21年9月16日,本公司“20国金S1”公司债券已兑付完成并摘牌,兑付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28,825,000.00元。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运输生产情况简报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公告编号:临2021-042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运输生产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说明:

一、因存在其他形式的飞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所以部分项目分项数字之和与总计数存在差异;

二、上述运输生产数据源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供投资者参考。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有关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说明: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或拨打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 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3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17日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2021-035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