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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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1-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1-095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9月14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778.83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公司”)已于2021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4.75元/股的价格,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目前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完成缴款,共有163名激励对象完成7,788,300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日出具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421号),经审验,截止2021年7月30日,公司实际收到163名激励对象缴存的限制性股票认股款36,994,425.00元,认购的股票总数7,788,300股。

四、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9月14日办理完成,登记限制性股票778.83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说明本次权益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2021年9月13日的股本数据为准

七、本次授予后授予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公司对实际授予的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会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