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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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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1-097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50开始。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7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莫菲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6,80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6,76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李宝会、苏兼香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5%;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861%;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633%;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506%。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9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51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3.00关于控股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79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519%;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夏、张咸文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