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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7 证券简称:合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位本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青基金”)和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岱熹战略新兴产业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岱熹投资”),合计转让公司股份17,2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其中施良才转让4,54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樊开曙转让3,98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施元直转让3,62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施定威转让92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蔡振贤转让6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贺朝阳转让34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杨位本转让3,14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本次转让价格为9.68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66,960,640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40,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2%);杨位本持有公司股份12,683,170股(占公司总股本8.09%)。中青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7,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岱熹投资将持有公司股份9,4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位本分别与中青基金和岱熹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提高业务协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位本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中青基金和岱熹投资合计转让公司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2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具体如下:

施良才转让4,54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其中转让给中青基金2,543,000股,转让给岱熹投资2,003,600股)

樊开曙转让3,98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其中转让给中青基金2,287,700股,转让给岱熹投资1,694,600股)

施元直转让3,62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其中转让给中青基金2,124,500股,转让给岱熹投资1,501,400股)

施定威转让92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其中转让给中青基金418,500股,转让给岱熹投资502,200股)

蔡振贤转让6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其中转让给中青基金308,600股,转让给岱熹投资370,400股)

贺朝阳转让34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其中转让给中青基金157,700股,转让给岱熹投资189,400股)

杨位本转让3,14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皆转让给岱熹投资)

本次转让价格9.68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66,960,640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中青基金和岱熹投资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注:文中除特别说明或引用其他文件内容外,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40,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2%);杨位本持有公司股份12,683,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1:施良才,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转让方 2:樊开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转让方 3:施元直,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转让方 4:施定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任公司董事。

转让方 5:蔡振贤,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作公司副董事长。

转让方 6:贺朝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作公司董事。

转让方7:杨位本,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一:

企业名称: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82778592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建锋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54E室(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福建中青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

受让方二:

企业名称: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岱熹战略新兴产业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4545322W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魏建君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瀛东村53号3幢189室(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魏建君持股51%,韩晴持股29%,李华持股10%,束阳持股10%。

受让方中青基金和岱熹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拥有多年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资金支付能力。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樊开源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位本与中青基金和岱熹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甲方):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杨位本

受让方(乙方)1: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SST582)

受让方(乙方)2: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岱熹战略新兴产业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SSN393)

(二)标的股份转让方案和实施

1、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将所持标的股份共计7,840,000股以每股人民币9.68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青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75,891,200元(大写:柒仟伍佰捌拾玖万壹仟贰佰圆整)。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2、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杨位本将所持标的股份共计9,408,000股以每股人民币9.68元的价格转让给岱熹投资,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91,069,440元(大写:玖仟壹佰零陆万玖仟肆佰肆拾圆整)。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3、为防止歧义,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如上市公司进行了除权操作(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则基于标的股份衍生的股份亦包含在标的股份内,不额外作价,一并过户给乙方;如上市公司进行了除息操作(现金分红等),则该等股息将冲抵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减少相应数额。

4、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如下:

(1) 本协议签署生效当日,各方应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于次日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2) 在本协议生效且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作为首期款。甲方各自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3) 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上市公司提交有关协议转让、过户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并在乙方履行完毕4(2)条的付款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准备完毕相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出具确认函的,各方应当尽快协商对交易进行调整,以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确认同意或通过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作为二期款。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5)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二期款”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所要求的全部材料、文件签署准备齐全,并共同完成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各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6)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30%(尾款)。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7)甲方应向税务机关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税额并依法自行申报纳税。若本次股份转让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个人完税证明,则甲方承诺及时提供该等完税证明以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甲方确认其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收和费用(“税费”)并共同授权施良才先生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若需乙方向税务主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乙方从尾款里扣除相应款项为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视同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8) 如甲方未能在乙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的义务。如届时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按照应退而未退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 各方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业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通知、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声明及承诺

1、甲方声明及承诺

甲方向乙方声明及承诺如下(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声明承诺的内容及状态直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1)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甲方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

(2) 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已取得必要批准和登记。除樊开曙所持部分股权质押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代持、质押、收益权或投票权转移、冻结、拍卖、查封、拟对外处置等任何形式的受到限制或权利负担、权利不完整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调整标的股份的预期、主张或权利。标的股份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乙方声明及承诺

乙方向甲方声明及承诺如下(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声明承诺的内容及状态直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其内部制度;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乙方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

(2) 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确保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均为合法资金。

(3) 乙方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标的股份所应具备的主体资格。乙方应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税费

1、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

2、各方应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的税金,若经甲方向当地相应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其税费需要由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乙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因甲方隐瞒造成乙方未代扣代缴的,发生相应损失或赔偿的由甲方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经各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各方可就本次交易中的未决事项和补充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或终止方式外,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责任、承诺,或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在15日内仍无改正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 本协议约定的或因违约责任产生的退款、违约金或补偿金等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则在支付义务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每延迟一日,付款方应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利息。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4 甲方未按照本约定的相关期限办理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则每迟延一日,应按照乙方累计已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

5 如非因己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被终止,则乙方为本次交易支付的相关资金及相关孳息均应归还乙方所有,甲方为本次交易支付的相关资金及相关孳息均应归还甲方所有。

6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4(4)和4(6)条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且延期支付时间超过15天的,甲方享有如下选择权(但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1)要求乙方按照应付而未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2)终止本次交易,无息退还乙方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7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4(3)条或4(5)条约定办理相应审批和过户手续,且延期时间超过15天的,乙方享有如下选择权(但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1)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2)终止本次交易,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和解释。

2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属地人民法院解决。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2日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力科技

股票代码:603917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54E室(自贸试验区内)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54E室(自贸试验区内)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福建中青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基于长期看好上市公司合力科技的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合力科技7,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为持股5%以上股东。

二、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樊开曙2,571,500股处于质押状态外,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三、本次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甲方):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

受让方(乙方):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拟定名称,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SST582。

(二)标的股份转让方案和实施

1、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将所持标的股份共计7,840,000股以每股人民币9.68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青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75,891,200元(大写:柒仟伍佰捌拾玖万壹仟贰佰圆整)。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2、具体情况如下:

3、为防止歧义,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如上市公司进行了除权操作(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则基于标的股份衍生的股份亦包含在标的股份内,不额外作价,一并过户给乙方;如上市公司进行了除息操作(现金分红等),则该等股息将冲抵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减少相应数额。

4、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如下:

(1) 本协议签署生效当日,各方应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于次日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2) 在本协议生效且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作为首期款。甲方各自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3) 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上市公司提交有关协议转让、过户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并在乙方履行完毕4(2)条的付款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准备完毕相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出具确认函的,各方应当尽快协商对交易进行调整,以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确认同意或通过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作为二期款。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5)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二期款”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所要求的全部材料、文件签署准备齐全,并共同完成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各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6)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30%(尾款)。应收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比例计算。

(7)甲方应向税务机关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税额并依法自行申报纳税。若本次股份转让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个人完税证明,则甲方承诺及时提供该等完税证明以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甲方确认其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收和费用(“税费”)并共同授权施良才先生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若需乙方向税务主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乙方从尾款里扣除相应款项为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视同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8) 如甲方未能在乙方支付完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利息(利息按银行活期计算利息)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的义务。如届时乙方要求甲方退回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但甲方未及时退回的,则甲方应按照应退而未退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 各方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业务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通知、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声明及承诺

1、甲方声明及承诺

甲方向乙方声明及承诺如下(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声明承诺的内容及状态直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1)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甲方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

(2) 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已取得必要批准和登记。除樊开曙所持部分股权质押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代持、质押、收益权或投票权转移、冻结、拍卖、查封、拟对外处置等任何形式的受到限制或权利负担、权利不完整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调整标的股份的预期、主张或权利。标的股份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乙方声明及承诺

乙方向甲方声明及承诺如下(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声明承诺的内容及状态直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其内部制度;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乙方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和外部决策、审批程序。

(2) 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确保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均为合法资金。

(3) 乙方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标的股份所应具备的主体资格。乙方应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税费

1、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

2、各方应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自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应缴的税金,若经甲方向当地相应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其税费需要由乙方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乙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因甲方隐瞒造成乙方未代扣代缴的,发生相应损失或赔偿的由甲方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经各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各方可就本次交易中的未决事项和补充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除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或终止方式外,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责任、承诺,或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在15日内仍无改正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 本协议约定的或因违约责任产生的退款、违约金或补偿金等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则在支付义务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每延迟一日,付款方应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利息。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4 甲方未按照本约定的相关期限办理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则每迟延一日,应按照乙方累计已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

5 如非因己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被终止,则乙方为本次交易支付的相关资金及相关孳息均应归还乙方所有,甲方为本次交易支付的相关资金及相关孳息均应归还甲方所有。

6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4(4)和4(6)条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且延期支付时间超过15天的,甲方享有如下选择权(但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1)要求乙方按照应付而未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2)终止本次交易,无息退还乙方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7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4(3)条或4(5)条约定办理相应审批和过户手续,且延期时间超过15天的,乙方享有如下选择权(但因法律法规限制或主管机关工作时限导致的延迟除外):(1)要求甲方按照乙方已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2)终止本次交易,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和解释。

2 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属地人民法院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锋

2021年 9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锋

2021年 9月17日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力科技

股票代码:603917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樊开源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樊开源、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其中,施良才与施元直为兄弟关系,施定威为施元直之子,樊开曙和樊开源为兄弟关系,樊开曙和樊开源为施元直妻弟,蔡振贤为施良才和施元直外甥,贺朝阳为施良才妻弟。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为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提高业务协同,转让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合力科技股份62,440,488股,持股比例为39.82%,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樊开曙2,571,500股处于质押状态外,其他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三、本次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甲方):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杨位本

受让方(乙方)1:福州开发区中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中青新能源战略投资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拟定名称,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SST582。

受让方(乙方)2: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岱熹战略新兴产业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定名称,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预备案产品编号SSN393。

(二)标的股份转让方案和实施

1、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将所持标的股份共计7,840,000股以每股人民币9.68元的价格转让给中青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75,891,200元(大写:柒仟伍佰捌拾玖万壹仟贰佰圆整)。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2、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施定威、蔡振贤、贺朝阳、杨位本将所持标的股份共计9,408,000股以每股人民币9.68元的价格转让给岱熹投资,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91,069,440元(大写:玖仟壹佰零陆万玖仟肆佰肆拾圆整)。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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