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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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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2021-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弘益”)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签订了《宇宏大厦机电工程项目之多联机、分体空调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弘益分包中建一局“宇宏大厦机电工程多联机、分体空调供应、安装、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合同金额7,830,661.71元。

2、本项目签订合同金额为7,830,661.71元,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3.12%,本合同如能够顺利推进实施,预计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金额较大,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技术、市场、价格、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因素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弘益与中建一局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弘益分包中建一局 “宇宏大厦机电工程多联机、分体空调供应、安装、检测、调试、验收等”事宜,合同金额7,830,661.71元。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中建一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钢林

注册资本:132,002.53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主营业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模板、架料;销售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项目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建一局成立于1953年,注册资本13亿元,系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三级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中建一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总包方(甲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分包方(乙方):深圳市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宇宏大厦机电工程(即:天众塑胶厂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机电施工总承包工程)

分包工程内容:多联机、分体空调供应、安装、检测、调试、验收等。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2、竣工日期:满足总包方根据业主及工程本身的情况提出的工期要求及过程中的工期变更要求,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全面清楚的知悉本工程的工期进度要求情况,并保证满足工期要求。

3、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76天

4、工期调整:本工程的工期上按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如总包方另有要求,应首先满足总包方总控进度计划的要求及业主的赶工要求,且不得因总包方对工期的调整向总包方索赔。

5、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推迟的延误,经总包方代表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的另行约定或总包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分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总包方报告,并于 7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包方代表提出报告,总包方代表与工程业主协商后,在工程业主同意工期延长或给予经济赔偿的前提下,书面给出分包方公平、合理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工期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6)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

就此给予经济处罚。

(三)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7,830,661.71元。

(四)总包方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2、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方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

4、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五)分包方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分包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按总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总控计划、质量目标、总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总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遵守总包方的《项目管理办法》手册,并对施工中涉及总包方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4、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5、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下列责任:

(1)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本分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

(2)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包方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需向业主承担的任何责任;

(3)由于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任何疏忽或失职(包括他们误用属于或由总包方提供的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和设备或其它设施)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坏、损失或费用;

(4)分包方的雇员引用当时有效法令对因雇用所引起的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如有违反,分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后果。

(六)验收和重新验收

1、分包方应严格按工序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工程资料报送总包方。

2、总包方检查后,报请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以监理验收合格为通过验收。

3、总包方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或总包方进行报验检查后提出的整改,分包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后重新报验,并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

4、分包方必须按照工程计划及总包方指令(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及时完成并进行质量报验,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书面通知总包方并征得总包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工期责任和经济损失。

5、对总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验收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程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分包方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总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四方验收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总包方在从业主处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分包方办理完工程结算;但甲乙双方在此重点明确,所有涉及到结算的文件,仅在甲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签字后,并且同时加盖了甲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情况下,结算文件方为正式合法生效的,是双方最终支付款项的依据,缺少相应签字尤其是合同专用单的,不作为结算的任何依据。结算文件签署后,需待总包方收到业主的结算尾款后10天内,扣完分包方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

3、按进度付款,每月付款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为甲方审核乙方完成量的70%,优先足额支付人工费;甲方与乙方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中不含人工费。甲方在月度确认工程量时应扣除甲方代付/垫付款、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八)违约责任和仲裁:

1、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与费用。

2、由于分包方原因,总包方认为分包方无合同履约能力或无继续履约能力或总包方认为分包方的行为已造成违约。总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在7日内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的通知完成整改时,总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另行由其它分包单位完成。其损失全部由分包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在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无总包方的事先同意,分包方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再次分包,否则总包方按(八)2款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4、分包方不得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5、施工中的各种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6、其它:

(1)分包方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的部分工程,总包方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分包给第三方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分包方负责。

(2)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所有扣款,必须有详细的费用支出清单。

(3)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如能够顺利推进实施,预计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需要视工程进度而定,本合同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依赖。

五、相关风险警示

1、本合同金额较大,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市场、价格、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宇宏大厦机电工程项目之多联机、分体空调专业分包合同》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