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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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15 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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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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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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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华联建设所持长沙银行126,298,537股股份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长沙银行股份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前,新华联建设持有本行289,430,762 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比例为7.2%,其一致行动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行52,530,995股,占本行总股本比例为1.31%。
新华联建设因未偿还到期债务,被司法拍卖126,298,537股,该等股份被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拍得,并已于2021年9月16日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新华联建设所持本行股份将降至163,132,225股,持股比例降至4.06%。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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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尚处于限售期内,尚未上市流通,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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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长沙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杨爱兵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 9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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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爱兵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21年9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