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18号)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7、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宁波德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股东和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新増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合规性
新增股东黄轼所持股份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昌硕企管、宁波德融、宁波德朗、宁波德迈所持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新增股东和丰创投、金浦投资、江阴毅达、中小基金和钱进系申报前6个月之前入股,因此锁定12个月。上述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日起,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依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采取相应的行为,并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具体方案(如有),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原则
股价稳定措施的确定及其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不应导致公司、相关参与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4、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5、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8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回购股票:如控股股东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相关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5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其他: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五)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达到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且未出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如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董事会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提出的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回购金额等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支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效力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2、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承诺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公司聘任的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聘任,视同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公司在聘任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七)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
任何对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承诺如下:
1、对于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本人将对发行人具体执行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予以积极支持,且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任何利益。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3、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和直接或间接的现金分红(如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用于做出补偿或赔偿。
4、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0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0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0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划。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意向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下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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