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8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0年1月3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2020)苏01民初7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南京市中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7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于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苏民终707号。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20)苏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43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但会对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国信物资、陈国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产生积极作用(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