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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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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2021-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岩石股份处置荆门汉通相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53号),现就函件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判决,原告深圳柯塞威和成都万泰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给付合计4700 万元,用以购买荆门汉通42%的股份。请公司说明该案后续执行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前期处置荆门汉通股份的影响。

回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泰”)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2021)沪0120民初3233号〕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柯塞威”)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2021)沪0120民初2029号〕,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了两个案件的判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2021-084)。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成都万泰和深圳柯塞威与公司之间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原告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公司认为,在进行公开拍卖前,公司已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法披媒体、公开网站和拍卖公告等多种方式通知两个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当日,两原告依然可以通过参加现场拍卖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最终两原告均没有参加竞拍,因此,公司认为本案原告优先购买权均已丧失。虽然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驳回了原告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目前,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在收到判决后已经聘请律师团队积极上诉。据悉,上述案件中的第三人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上诉。后续执行情况尚需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公司处置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股份是为了聚焦主业发展,剥离非主业不良资产,同时也为了消除前实控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认为无论终审判决结果如何,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公司采取竞拍方式和处置价格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期、针对公司公开拍卖荆门汉通42%股份,我部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股东优先购买权事项。公司称已经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书面通知深圳柯塞威和成都万泰置业。如不参加拍卖程序,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请公司充分论证前期公开拍卖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说明形成的相关处置价格等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1、关于公司前期公开拍卖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说明

首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拍卖标的(荆门汉通42%股权)竞拍成交价为4700万元,原告享有以同样价格优先行使购买权,但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因此本次拍卖标的通过竞拍所形成的成交价得到了法院支持。

其次,关于系争股权转让事宜,公司是否尽到了转让通知义务的相关说明。

公司就系争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了原告并征求同意。

在原告从未向公司告知实际办公地址的情况下,公司竭尽所能地通过上述方式向原告发出通知,已经尽到了法定的通知义务,甚至已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通知要求。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通知书未被实际接收,通知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是,公司采用拍卖方式转让系争股权,相关通知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等有关规则应适用《拍卖法》及司法拍卖有关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优先适用《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参考:《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211页~第212页)〕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211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均有规定,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关于“通知”。

如上所述,公司已在2019年11月向原告进行书面通知。因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通知中虽未涉及具体的价格信息,但综合公司在此后发出的信息披露公告和报刊公告,公司已经竭尽所能地通知原告按《拍卖法》等有关规定参与拍卖,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通过上市公司法披公告、网络公告、原告住所地报纸公告等方式向原告进行通知,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拍卖法》的规定和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379页)中已有明确的审判实务指引:所谓“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如下:一是向其他股东发出了公告,并且为其他股东所知晓。有的公司股东常年未在公司出现,转让股东也并不清楚该股东的住所和通信地址,要求转让股东逐一书面通知可能是勉为其难。此时,转让股东如果采取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有关内容,并且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知晓了该公告内容,就应当等同于书面通知之效果。

除此以外,《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司在拍卖前的一年间,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拍卖公告,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甚至远远超出了法定公告要求。

并且,有证据表明原告在拍卖前已经知晓拍卖安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379页)列明的“向其他股东发出了公告,并且为其他股东所知晓”的标准,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

(2)关于“同等条件”。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竞拍过程中作出最终报价,而不得在竞拍结束后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同等条件”:

在2020年11月19日16:00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付保证金1000万元;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支付全部成交款项及拍卖佣金;在受让系争股权后,若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的现状再次转让全部或部分相关系争股权(以下简称“二次处置”)时,二次处置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系争股权,如买受人取得资产二次处置收益,应在二次处置收益产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公司;按公司与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条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综上,原告未参与拍卖,已丧失优先购买权。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以落槌为成交标志,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均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原告在拍卖成交后不得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尽到了转让通知义务,实施公开拍卖程序合规、有效。

2、关于相关处置价格等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说明

为与荆门汉通取得正常联系,公司曾向人民法院诉请获得股东知情权。2017年9月20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荆门汉通提供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科目余额表、序时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和合同台账及相应合同原件供公司查阅;(2)荆门汉通在公司及所聘请之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会计账簿时,安排相关人员予以协助。由于荆门汉通拒不履行判决,致使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无法落实。

自2016年三季度后,公司已失去荆门汉通的控制权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知情荆门汉通的经营情况,取得其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曾于2017年、2018年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人员前往荆门汉通沟通获取财务资料,但荆门汉通管理层、工作人员均拒绝配合。

虽然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诉请获得股东知情权,并通过诉讼程序,取得少量关于荆门汉通的财务资料,但经审计机构评估,通过司法程序途径所取得的财务资料不足以支撑正常的审计程序。如果采取法院强制清算的方式,除了资产处置时间冗长外,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相关债务后,公司已预计清算时股东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为此,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所持有的荆门汉通42%股权,除公司关联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涉及重大诉讼、纠纷的主体禁止参与拍卖外,并不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竞买参与条件,旨在充分保证本次拍卖的公平公正和正常履行,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所委托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国内贸易部批准组建的综合性拍卖公司,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是改革开放、国内拍卖业恢复后成立的拍卖企业。上海国拍是中国拍卖行业AAA级企业,拍卖领域涉及司法强制拍卖、国企资产处置、破产财产变现、国有土地出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等,拍卖标的涉及实物资产、土地房地产、文化艺术品、股权、无形资产等,是多家地方高院、政府部门、各类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多家央企和地方国资的指定拍卖机构。

上海国拍原定于2020年9月28日对拍卖标的(公司所持有的荆门汉通42%股权)开展公开拍卖,因考虑到上海监管局的问询还未结束,决定暂缓拍卖。2020年11月10日重新启动拍卖活动,上海国拍于11月12日在《青年报》、《深圳商报》、《成都商报》刊登拍卖公告,定于11月20日14:00时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对该标的进行公开拍卖。在上海国拍2020年第342期拍卖会中,买受人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6640984X)通过公开竞价最终以4700万元成交。12月1日,上海国拍将扣除1%拍卖佣金及公告费用后的款项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并通知买受人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公开拍卖活动全部完成。

综上,在公司失去荆门汉通控制权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荆门汉通42%股权,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拍卖工作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上海国拍开展,整个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买受人最终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成交,因此处置方式及处置价格最大限度保护了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前期,公司回复我部问询函称,荆门汉通的竞买方二次处置荆门汉通42%股份时,产生的收益应当支付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将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二次处置收益的补偿义务。请公司充分说明,本次诉讼情况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后续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具体安排。

回复:

1、关于本次诉讼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说明

公司设置了二次处置收益相关承诺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交易程序,在公开拍卖结果出具后,公司(作为甲方)已与买受人荆门佳德(作为乙方)、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即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贵酒发展”,作为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对标的资产二次处置收益分配设定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4.4乙方承诺:乙方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42%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后,若以本协议签订时股权的现状再次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时(以下简称“二次股权转让”),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标的资产。

如二次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超出部分(以下简称“二次股权转让收益”)应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自收到二次股权转让款项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甲方;若二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由乙方自行承担差价损失。乙方承诺自二次股权转让收益产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通知丙方。

4.5丙方承诺:如乙方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甲方,丙方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上述二次股权转让收益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后向乙方追索相应的处置收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对标的资产二次处置收益分配所设定的实施方案,在本次案件二审过程中,公司会继续要求法院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买受人承诺部分的内容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一,在判决中予以确认,从而确保本次诉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关于后续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具体安排的说明

为了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买受人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诺不会二次股权转让。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一,公司要求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考虑到荆门汉通自身经营持续亏损,缺乏融资能力,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操纵股价案处以34.7亿元罚没款(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9号),原告的支付能力及资金实力有限,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在本次案件二审过程中,公司将恳请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充分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相关承诺,将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二次处置收益的补偿义务。

四、请公司结合前期无法有效控制荆门汉通的情况,核实荆门汉通其余两位股东深圳柯塞威和成都万泰置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公司核实荆门佳德与上述双方以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

荆门汉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荆门汉通的另一股东深圳柯塞威的实际控制人鲜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6)第0493号〕,将深圳柯塞威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鲜言控制的企业,目前鲜言仍持有深圳柯塞威49.5%股权。同时,鲜言对成都万泰也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7民初8836号〕显示,原告成都万泰的原法定代表人郑玉华在供词中提到成都万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鲜言,此外成都万泰曾委派过董事在荆门汉通工作及领取工资,向鲜言汇报工作,与鲜言一直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虽然经工商登记公开信息查询,深圳柯塞威与成都万泰在股权结构上没有交叉,但由于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向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函核实,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荆门汉通及其股东成都万泰、深圳柯塞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与前述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利益安排。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可查,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