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1-04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况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于2017年参与投资宁波科发富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发富鼎”或“合伙企业”),认购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公司实缴519.587629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该投资基金目标募集规模为 7,275 万元,存续期限7年,投资目标为从事软件互联网、新一代通信技术等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创业投资活动。
上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2017年10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2017-043号公告。
二、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为优化公司投资结构与布局,经各方协商一致,科发富鼎有限合伙人恒生电子、陈杲、金旭东、杨天瑶、胡百年、陈伟星、谢伟荣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76”,以下简称“胜宏科技”)签署《宁波科发富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
根据转让协议约定,科发富鼎所有有限合伙人将认缴出资的财产份额7,200万元(实缴出资额3,117.525773万元)转让给胜宏科技,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958.937734万元。其中,公司持有科发富鼎16.4948%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公司实缴519.587629万元),以人民币1,493.15628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胜宏科技。
根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1200462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外资比例小于25%)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注册资本:人民币77,756.1455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07月2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内外销售。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0年度,胜宏科技总资产9,688,802,362.97元,净资产3,731,206,171.09元,营业收入5,599,607,086.45元,净利润518,892,111.34元。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科发富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E3RXC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855
注册资本:7,27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2日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02日 至 2024年11月01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0年度,科发富鼎总资产55,665,231.17元,净资产55,665,231.17元。
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前,科发富鼎合伙人份额持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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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后,公司将退出科发富鼎基金,不再持有科发富鼎的财产份额。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与交易对方胜宏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胜宏科技的股份。
六、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让方):
甲方1: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329145
甲方2:陈 杲,身份证号:3301061993********
甲方3:金旭东,身份证号:3301211967********
甲方4:杨天瑶,身份证号:3326261964********
甲方5:胡百年,身份证号:3301061955********
甲方6:陈伟星,身份证号:3302221971********
甲方7:谢伟荣,身份证号:3302041963********
乙方(受让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1200462B
丙方(标的企业):宁波科发富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E3RXC
丁方(管理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54436396J
(本协议中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甲方7合称“甲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1、转让财产份额及其价格:
甲方将其在科发富鼎98.969%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7,200万元,实缴出资3,117.525773万元)以人民币8,958.937734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上述财产份额。
甲方未实缴部分之实缴义务同时由乙方承担。
2、转让财产份额价款的支付和分配:
2.1 甲方同意由丙方代为收取上述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向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款总额的50%。
2.2 甲方、丙方及丁方应在收到上述50%的转让款后立即开始在政府登记部门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办理完成甲方(甲方1除外)本次股权转让的完税证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日为“财产份额交割日”)以及完税证明全部开具完成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上述丙方账户支付50%的转让款。
2.3 各方允许乙方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进行审计,并出具税审报告,如在审计中发现尚存在财产份额交割日前仍需由甲方及丁方缴纳的税赋,仍由甲方及丁方负责缴纳,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丁方负责赔偿。
2.4甲方一致同意,丙方收到上述转让财产份额价款后即视为乙方的财产份额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已全部完成,甲方、丙方及丁方无权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亦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受让的财产份额;自财产份额交割完成后,甲方在丙方享有的全部合伙人权益均由乙方承继。
2.5 丙方及丁方承诺,将在收到上述财产份额转让款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如丙方延期支付前述款项的,丁方应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3、各方确认,本次转让各方依法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各方各自承担,此外,如因本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交割前,丙方产生的任何税费均应由甲方及丁方承担,如因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需丙方先行缴纳的,乙方及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预定,要求甲方及丁方进行补偿,丁方应对前述税费承担连带责任。
4、违约责任的争议的解决方法:
4.1协议各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任一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2 若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未支付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投资结构与布局,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宁波科发富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