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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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21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932,065.2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0,442,585.93份的59.1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932,065.27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刊登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9月23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情况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自2021年9月23日起,本次修订的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可在规定媒介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fcteda.com)查阅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193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代理人:李娜、韩佳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1年8月15日委托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出申请,对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1年8月20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8月18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21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1年9月23日上午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新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韩佳颖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朱彦奇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932,065.2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0,442,585.93份的59.18%,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932,065.27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