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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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2021-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1-05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谢卫东先生、方珉佳女士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而提交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报告;并于2021年9月23收到公司所在工会《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委派函》,同意上述两位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并经公司职工代表民主推选程序,补选并委派刘治国先生、郭叶女士出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1年9月23日委派日起至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刘治国先生,1982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2005年8月至2012年2月任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招聘经理,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任协鑫动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任协鑫燃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2014年12月至2019年2月任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郭叶女士,1978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任北京一唐方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任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区财务主管,2010年3月任太原蒙牛乳业有限公司财务副处长,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任常州蒙牛乳品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年6月至2018年6月任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任无锡商业大厦东方百业超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19年11月至今任无锡市三凤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长。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1-059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9月14日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4,779,5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1,194,879.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由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本次利润分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