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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3)战略配售资格

奕瑞科技(688301.SH)于2020年9月18日在科创板上市,是一家以技术为导向,技术水平与国际接轨的数字化X线探测器及解决方案供应商,产品广泛应用于医学诊断与治疗、工业无损检测、安全检查等领域。公司是数字化X线探测器进口替代进程的主导者,2019年在全球医疗及宠物医疗探测器市场占有率为12.91%,位列国内第一。截至2020年末总资产达到28.95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7.84亿元,归母净利润为2.22亿元。奕瑞科技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属于大型企业。作为无线X线探测器的研发、制造商,奕瑞科技与发行人在消费类电池的采购和研发上形成产业合作,双方具有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奕瑞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奕瑞科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奕瑞科技提供的承诺函,奕瑞科技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奕瑞科技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表,奕瑞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奕瑞科技于2021年7月26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鉴于双方在各自行业中所处地位及存在广阔的战略合作前景,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1)奕瑞科技主要从事数字化X线探测器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医学诊断与治疗、工业无损检测、安全检查等领域,涵盖有线探测器、无线探测器等多种产品。锂离子电池是奕瑞科技无线系列探测器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奕瑞科技与发行人已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供应、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随着奕瑞科技在全球业务的不断拓展及下游整机客户对奕瑞科技无线系列探测器的需求快速增长,对发行人锂离子电池需求量将持续增长。

2)奕瑞科技作为一家以技术发展趋势为导向的公司,持续对探测器及核心部件相关应用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已拥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及研发实力。本次战略合作之后,奕瑞科技和与发行人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在锂离子电池方面的战略合作,促进发行人巩固并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同时积极推动发行人与奕瑞科技关联企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包括但不限于锂离子电池产品及技术的合作创新及定制开发等。同时,双方将基于现有各自领域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积累,积极整合产业资源,在高端医疗领域、工业无损检测及安全检查领域的电池新技术、新产品及新部件材料等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发行人在全球医疗及工业等新兴领域的技术和产品布局,优化业务体系,促进销量及市场占有率的进一步提升。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奕瑞科技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华友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友集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陈雪华直接持有华友集团64.20%的股份,同时通过TMA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华友集团,为华友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华友集团创立于2006年,是一家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大型投资集团,旗下公司产品主要围绕锂电材料产业展开,涉及钴镍资源开发、有色冶金、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等锂电材料产业全领域。华友集团下属核心企业主要包括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华友集团的持股比例为16.42%)、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莫科技”,持股比例为26.40%)、铜陵市华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新材”,持股比例为99.50%)和内蒙古圣钒科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钒科技”,持股比例为100.00%)。华友钴业主要从事新能源锂电材料和钴新材料的研发与制造,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荣获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浙商全国500强。巴莫科技成立于2002年8月,是一家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制、开发和产业化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注册资本为1.9789亿元,净资产为21亿元。华创新材成立于2016年10月,是浙江华友控股集团设立的一家专业从事锂电铜箔研发和制造的企业,主要是生产锂电铜箔,应用于新能源动力电池、3C数码及储能领域。在中国锂电池细分领域竞争力排名中,进入锂电铜箔材料榜单前五名。圣钒科技成立于2019年4月9日,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是专注于动力型及储能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材料供应商。

华友集团2020年总资产为50.55亿元,营业收入为8.65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533.03万元,属于大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以及较强的资金实力,与发行人形成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华友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华友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友集团提供的承诺函,华友集团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华友集团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表,华友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华友集团于2021年7月27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1)华友集团旗下子公司华友钴业、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创新材和巴莫科技(合称“华友集团关联企业”)以自有技术、专利和合法取得的其他技术、专利为发行人所使用的华友集团关联企业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2)为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华友集团与发行人在各自的技术优势和技术范围内对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领域开展联合技术创新(包括但不限于梯次利用与回收利用等领域)。双方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就现时、前瞻研发需求进行充分沟通;

3)华友集团关联企业为发行人供应相关材料、完成代加工,当产品质量和技术均可满足发行人需求时,华友集团承诺促使其关联企业按最优商务条件向发行人供应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钴产品)。同时,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同等条件下,承诺优先评估和采购华友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产品。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华友集团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新宙邦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新宙邦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由于覃九三、周达文、钟美红、郑仲天、张桂文和邓永红系一致行动人,该六位一致行动人为新宙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7.96%(下图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战略配售资格

新宙邦(300037.SZ)于2010年1月8日在创业板上市,主要产品涵盖电池化学品、电容化学品、有机氟化学品、半导体化学品四大系列,下游包含锂离子电池、含氟医药、半导体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主要客户涵盖行业内知名厂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申请并被受理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共有556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64项;累计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18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8项;累计申请注册国内外商标120个。2020年,新宙邦营业收入29.61亿元,净利润5.24亿元,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73.96亿元。截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总市值超490亿元。

新宙邦已上市11年,公司经营风格稳健,新宙邦属于大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力、市场声誉和影响力以及较强的资金实力。新宙邦为发行人的供应商,与其已保持多年的紧密合作关系,与发行人形成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新宙邦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新宙邦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宙邦提供的承诺函,新宙邦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新宙邦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表,新宙邦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新宙邦于2021年7月27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计划在原材料供应、新产品研发等领域展开战略协作,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新宙邦及其关联公司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原材料供应、新产品研发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

2)新宙邦主要产品涵盖电池化学品、电容化学品、有机氟化学品、半导体化学品四大系列,该四大业务板块在各自所在的细分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作为发行人的合格供应商,新宙邦与发行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动力电池全球扩张、原材料(包括电解液)供不应求的背景下,未来新宙邦将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的供应力度,愿与发行人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协助维稳发行人的供应体系;

3)新宙邦与发行人将基于新宙邦在电解液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联合开发多个锂电池关联项目。双方统一通过最大限度的使用上述技术,直接或授权生产、销售添加剂和电解液配方,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新宙邦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南方资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南方资产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以下简称“兵装集团”)持股100%。南方资产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兵装集团于1999年7月1日设立,注册资本为353亿元,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兵装集团拥有汽车、装备制造等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控股长安汽车等多家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末,兵装集团合并资产总额3,583.94亿元,所有者权益1,293.81亿元;2020年,兵器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2,377.37亿元,利润总额96.72亿元。兵装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南方资产是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兵装集团于2019年3月18日下发的《关于明确南方资产发展定位及资产配置调整的函》(兵资管函[2020]1号),南方资产的发展定位之一为“产业投资平台”:配合兵装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战略投资等。近两年来,南方资产作为兵装集团的产业资本投资与运营平台,参与了多个汽车、光电和新能源领域的资本运作项目,围绕兵装集团产业链和生态圈开展战略性投资,并与各大央企、地方国企、各大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截至2020年末,南方资产合并资产总额120.14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68.6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权益总额67.87亿元。2020年,南方工业资产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19亿元。南方资产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兵装集团与南方资产作为多个汽车、摩托车制造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动力电池的采购与研发上与发行人形成产业协作,二者具有战略协同关系。南方资产的控股股东兵装集团已就南方资产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的批复》如下:“一、知晓并同意你公司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开展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在消费及动力电池应用领域业务协同。二、作为集团公司的产业投资平台与资本运营平台,请你公司发挥平台的发展定位,充分协调、调动集团公司内汽车、摩托车等方面的优质产业资源,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动力电池的技术研发和产业投资、市场和渠道资源整合等方面展开具体合作,并积极探索新的应用领域,扩大合作范围。三、作为长安汽车、北企集团、湖南天雁、保变电气和中光学的实际控制人,本集团将积极推动集团关联企业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消费电池和动力电池领域的具体合作。”

综上,南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南方资产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承诺函,南方资产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南方资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新能源行业创新变革不断深化,行业边界大幅延展,呈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南方资产与发行人在电力电池领域的合作具体如下:

(1)南方资产将积极发挥国有资本的战略引导作用,以新能源行业发展为契机,以智能汽车、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产业为基础,以动力电池为载体,积极为珠海冠宇与集团公司所属汽车、摩托车等关联企业合作提供便利;

(2)南方资产与珠海冠宇研究开展动力电池产业领域的资本运作和大型产业投资,发掘联合投资机会;

(3)珠海冠宇积极向南方资产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南方资产积极向珠海冠宇提供投融资相关咨询服务,共同致力于在相关领域的互补与促进,服务新能源产业发展。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南方资产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机电”)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神驰机电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神驰机电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神驰机电2020年度审计报告,艾纯直接持有神驰机电股份5,250 万股,占总股本的35.79%;此外艾纯还分别通过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神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神驰机电的股份,为神驰机电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神驰机电(603109.SH)于2019年12月31日在沪市主板上市,主要从事小型发电机、通用汽油机及其终端类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目前,神驰机电小型发电机与发电机组两大主要产品规模效应优势明显,产销规模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是行业内少数具备小型发电机、通用汽油机、控制面板、消声器、逆变器、机架等终端类产品主要部件自主研发与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全产业链布局优势明显。通过全球化的营销策略,神驰机电在国际、国内市场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营销网络。国内,神驰机电在广东、山东、河北、浙江、甘肃等七个省份建立了服务中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主要省份。国外,神驰机电在美国、迪拜、印尼、俄罗斯、尼日利亚、德国等地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并在越南建立了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销售网络。神驰机电2020年总资产为21.61亿元,净资产为13.19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06亿元。神驰机电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属于大型企业。神驰机电与发行人在储能产品领域上形成合作,双方具有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神驰机电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神驰机电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神驰机电提供的承诺函,神驰机电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神驰机电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神驰机电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神驰机电于2021年9月3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鉴于双方在各自行业中所处地位及存在广阔的战略合作前景,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积极在储能产品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1)珠海冠宇在电池领域有深厚的技术底蕴,能以巨大优势的成本开发非常安全高效的储能产品。而储能产品,尤其是家庭储能产品是神驰机电今后重点布局的方向。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由珠海冠宇提供储能电池、电控技术或产品,神驰机电提供完备的电源产品生产配套体系,双方均具备强大的生产和管理能力,共同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储能产品。

2)神驰机电的小型汽油发电机在全球为客户提供地域化、场景化的用电解决方案。珠海冠宇提供的储能产品与小型汽油发电机互相补充,储能产品满足短时间的用电需求,在较长时间断电的情形下,小型汽油发电机弥补储能产品使用时限。未来珠海冠宇将与神驰机电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多场景用电的配套解决方案。

3)神驰机电深耕电源产品30多年,在国内外市场已经建立稳固的客户群体以及相对完善的营销网络和物流体系。未来,双方共同经营的用电解决方案可以利用神驰机电国内外的渠道优势,在线上线下快速推广,精准对接市场需求,降低客户响应时间,减少物流及销售成本。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神驰机电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上汽集团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上汽集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汽集团的控股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汽集团(600104.SH)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汽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

2020年,上汽集团全年销售整车560万辆,连续15年销量保持国内第一。其中,上汽自主品牌销售260万辆,在总销量中占比达到46.4%,创出新高;新能源汽车销量为32万辆,海外市场销量为39万辆,实现全面领跑。2020年,上汽集团营业总收入7,421.32亿元,净利润291.88亿元,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9,194.15亿元。上汽集团属于国内大型企业。

综上,上汽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上汽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承诺函,上汽集团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表,上汽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战略合作内容

发行人与上汽集团于2021年9月7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将致力于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汽车电源、动力电池等几个方面及内容。

同时,发行人与上汽集团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双方计划在汽车电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展开战略协作,同时在股权合作、金融服务、资源保障、产品供应、技术研发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探讨以下方面的合作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融合:为进一步强化产业联盟,双方将加强股权层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上汽集团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珠海冠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推荐或联合投资/收购合作领域内具有发展潜力的目标企业,以期促进珠海冠宇外延式发展。

2)强化产品供应领域合作:双方作为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上下游,可继续巩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启停电源相关采购体系方面的合作。

3)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双方可探讨开展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实现共同学习,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汽车动力电池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规定,上汽集团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选取标准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招证投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分别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四)、(五)、(一)款的规定。

(二)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招证投资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均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关系,并承诺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和损失,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业务指引》第七条的规定,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主承销商核查披露要点》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规定。招证投资、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6,614.2169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5,571.3578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3.88%,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2,185.5747万股。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671.357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1家,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的规定

(三)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

1、招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招商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的规定。

2、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合计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1,557.1357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战略配售佣金)合计不超过35,243.4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规定。

3、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承诺拟认购金额合计约为5.5亿元,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获配金额及战略配售佣金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规模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配售条件

招证投资、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符合《业务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五)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的规定。

(六)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承诺函

发行人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本公司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本公司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3、本公司未承诺在本公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4、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本公司和本次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战略投资者承诺函详见前文。

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发行人承诺函和战略投资者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业务指引》和《业务规范》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七)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资管珠海冠宇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资管珠海冠宇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述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中配售数量、参与规模、参与条件、限售期限、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均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和《业务规范》的规定。

四、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査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协议,和上述各方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

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招证投资、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外部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和《业务规范》的规定;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上接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