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优先股代码:140006

债券代码:127045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公告编号:2021-12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5.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550万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扣除发行费用2,131.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21年9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三十二次、三十三次、四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子公司的募投项目建设,公司与相关方就以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1、甲方2共同构成甲方):

甲方1:牧原股份

甲方2: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燚、孙远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