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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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0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情况: 2021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初69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博真股权转让款9,185万元及违约金。同时,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2民初14701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违约金。

●针对花王集团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背景概述

(一)孙博真股权转让纠纷案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与陈柳瑛、孙博真(以下合称“受让方”)于2015年4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花王集团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6.68%的原始股,转让价格为5,010万元,受让方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由花王集团代持。2019年10月,孙博真与花王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要求花王集团以9,185万元回购公司部分原始股,占公司上市发行前总股本的3.68%。详见2021年4月19日《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情况的说明》;2021年5月17日《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二)华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24日, 因公司归还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所欠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务需要,花王集团与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日,华芳小贷公司与花王集团订立一份权利质押合同,花王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89.8万股股权出质给华芳小贷公司,为华芳小贷公司于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日期为2020年4月27至2020年10月27日,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

二、判决情况

(一)孙博真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1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初69号电子文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博真股权转让款9,18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 2021年4月5日违约金580万元及以9,1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孙博真律师费用15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肖国强、肖姣君对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孙博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3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4,304元,由孙博真负担117,908元,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强、肖姣君负担526,396元。

(二)华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2民初14701号电子文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0日为162,917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19,529元。

3、被告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对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4,898,000股股权(证券代码603007)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95元,由被告花王国际建设集团、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三、进展说明

(一)孙博真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0年12月17日-18日、2020年12月23日-24日,公司已就花王集团与陈柳瑛之间因上述纠纷引起的诉讼保全及公司股份冻结、解冻等事宜进行披露,2021年4月19日-20日对涉及陈柳瑛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21年5月17日收控股股东收到了涉及孙博真案件的传票,2021年5月17日-18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2021年6月4日法院开庭审议了花王集团与孙博真的股权转让纠纷,2021年8月12日-13日涉及陈柳瑛案件判决情况进行了公告,2021年8月12日-13日对及陈柳瑛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截止目前涉及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诉讼都已进行了判决。

(二)华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29日-30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489.8万股股权质押给华芳小贷公司,质押期限为2020年4月27至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月13日控股股东收到关于该案件的法院传票, 2021年1月25日-26日公司公告华芳小贷公司对控股股东部分股份申请了冻结,鉴于本次冻结存在严重超额冻结的情形,经花王集团申请,2021年2月4日-5日公司公告解除了部分股权的冻结,2021年5月14日法院开庭审议了该合同纠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701号《民事判决书》,花王集团、肖国强、邹玉凤、肖姣君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履行判决结果处理,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四、其他提示

截至目前,花王集团共有15.97亿元债务存在逾期情况,其中4.56亿元为股票质押借款,11.41亿元为涉及诉讼债务。针对花王集团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29,135,293元

执行依据文号:(2020)沪0101民初16408号

案号:(2021)沪0101执1363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公司已督促花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股份高比例质押、冻结和被执行的情形,公司将充分做好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股票质押诉讼风险、债务偿还能力等风险排查力度和动态监测频次,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工作。此外,花王集团将通过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寻求纾困政策、多方寻求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经营力度、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等方式,来缓解自身债务压力,维护公司的稳定,截至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方案。公司将重点关注并持续追踪,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1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信额度:公司预计本次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此次额度尚在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优化公司现金资产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公司业务发展,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工程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申请办理人民币授信业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

负责人:王祖斌

注册地址:丹阳市东方路23号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842457656Q

交易对方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应收账款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授信的标的为公司在工程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的主要内容

1. 授信额度: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以内。

2. 授信期限:12个月。

四、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优化公司现金资产情况。同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减少银行信贷政策变化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次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能对公司现有资金获取方式进行有益补充,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该事项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二项议案决议中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