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9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期限届满的公告

202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1-076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期限届满的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海桐开元兴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股东上海海桐开元兴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桐兴息”)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21,525,1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海桐兴息应在上述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后披露减持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海桐兴息出具的《关于减持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目前,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减持基本情况

海桐兴息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000,0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8%,具体减持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海桐兴息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其孳息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相关说明

1、海桐兴息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海桐兴息本次减持股份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减持股份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海桐兴息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海桐兴息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备查文件

1、海桐兴息出具的《关于减持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1-077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

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恺英网络”)控股股东王悦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骐飞投资”)所持公司3,948,924股股票被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拍卖,本次拍卖于2021年8月24日10时至2021年8月25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并于2021年8月25日完成拍卖,由联合竞买人沈军先生、陈永聪先生、杨吴月先生依照《竞买公告》通过杨吴月先生的京东账号竞拍成功。

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二、 司法拍卖股份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沈军先生、陈永聪先生、杨吴月先生出具的《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通知》,骐飞投资本次被司法拍卖的3,948,924股股票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过户完成后,王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三、买受人关系核查

本次司法拍卖买受人沈军先生、陈永聪先生、杨吴月先生确认如下信息:

沈军先生、陈永聪先生确认:

本人与骐飞投资被司法拍卖股份的其他买受人之间,本人与恺英网络、其实际控制人王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骐飞投资、5%以上股东、其他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针对恺英网络的一致行动,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本人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即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的对恺英网络的一致行动关系。同时,本人与上述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代持等情况。

杨吴月先生确认:

本人与骐飞投资被司法拍卖股份的其他买受人之间,本人与恺英网络、其实际控制人王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骐飞投资、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针对恺英网络的一致行动,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本人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即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的对恺英网络的一致行动关系。同时,本人与上述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代持等情况。

四、其他说明

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比例超过1%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1-8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比例超过1%的进展公告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78)。公司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及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聚信”)、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嘉业”)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7,856,31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恒天金石、恒天聚信、恒天嘉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5,438,1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7%,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大宗交易减持数量过半暨减持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恒天聚信于2021年9月28日、9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5509万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29%。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持股情况及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等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注1:股份来源:恒天聚信股份来源为2015年通过协议受让方式获得。

注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261,877,053股。

注3: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股份变动超过1%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恒天聚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恒天聚信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进行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减持计划范围内。

3、恒天金石、恒天聚信及恒天嘉业系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恒天金石、恒天聚信及恒天嘉业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后续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大宗交易减持数量过半暨减持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1-4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过《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有关股东合伙企业架构拟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股东欢瑞世纪(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欢瑞”)及其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钟君艳、天津长科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智元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睿嘉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嘉和投资咨询(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签署《欢瑞世纪(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从钟君艳女士和陈援先生变更为赵枳程先生。(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公司于今日收到告知函,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核准了本次交易有关天津欢瑞目标份额过户和合伙人变更的变更申请,且普通合伙人由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睿嘉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已于2021年9日28日办理完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公告日,天津欢瑞持有公司股份57,938,783股,其中56,410,000股质押股份已办理完成质押解除手续(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内容)。

2、本次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违反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本次变更所涉的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天津欢瑞的告知函;

2、天津欢瑞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1-47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赵枳程先生,与欢瑞联合(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欢瑞联合”)、欢瑞世纪(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欢瑞”)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69,333,99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4,590,15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43,836股),占比17.26%,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赵枳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赵枳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是对欢瑞联合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的补充质押,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枳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为110,248,42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5.11%,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已逾期的质押股份数为105,504,587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2.31%,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目前欢瑞联合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质押事项正在积极协商中,公司将持续关注欢瑞联合股份质押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赵枳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赵枳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股份质押风险可控,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1-46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欢瑞世纪(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欢瑞”),与欢瑞联合(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欢瑞联合”)、赵枳程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69,333,99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4,590,15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43,836股),占比17.26%,关于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天津欢瑞于2021年9月23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本次解除质押对应的股票质押情况是:

2020年4月20日,天津欢瑞以非融资类质押方式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的56,410,000股(占其直接所持当时本公司股份的97.36%,占当时本公司总股份的5.75%)质押给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期限至解除质押登记日止(以上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欢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欢瑞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为110,248,423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5.11%,占公司总股本的11.2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光大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协商一致,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公司将不对在光大银行上线代销的具有前端申购费率且支持费率优惠的开放式基金参加光大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设折扣限制,具体优惠费率以光大银行官方公告为准。同时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在光大银行上线代销的具有前端申购费率且支持费率优惠的开放式基金参加本次申购手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及费率折扣标准可咨询光大银行客服人员或通过光大银行手机银行查询。原基金申购费率按笔收取固定费用的,不再额外参加本次费率优惠活动。

注:兴全新视野定开混合暂不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申购费率优惠方式

1、投资者通过光大银行申购上述基金,本公司将不对申购费率设折扣限制,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具体优惠活动详情以光大银行官方公告为准。

2、基金费率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本次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上述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光大银行所有。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站:https://www.cebbank.com/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

网站:https://www.xqfunds.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3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9月29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浪奇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同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浪奇”,股票代码仍为“000523”,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立根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公司对浪奇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40605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壹拾捌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03月06日

营业期限:2013年03月06日至2043年03月06日

法定代表人:刘新雨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金涛西街36号314房

经营范围:租赁业

申请事由:2021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送达的有关立根公司向其提交的重整申请材料。立根公司认为:公司已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向广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

3、《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6月1日,申请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浪奇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中院依法通知了公司,公司同意进行司法重整。广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综合本案情形,债权人立根公司申请对浪奇公司进行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受理。

经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2021)粤01破28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根据立根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浪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管理人职责

根据《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广州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赵璧秋

联系电话:020-82162933

邮箱:dm@lonkey.com.cn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3号501室。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浪奇”,股票代码仍为“000523”,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5条、第14.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同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立案调查的风险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及第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虽然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是否形成各相关方认可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相关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粤01破申140号];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1)粤01破282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详见下表)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于2021年9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00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