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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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2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3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204.31万元。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尚无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亦未签署相关意向性协议和备忘录,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及联营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11,006.05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的9.34%;截至2020年末,应计利息502.35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的规定,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2021年,花王集团已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合计2,304.0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9,204.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后续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花王集团保持有效沟通并定期发函问询占用资金归还落实进度,敦促其尽快归还并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204.31万元。控股股东花王集团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通过纾困等方式获取借款、通过战略投资者获得资金支持等途径,截至目前,花王集团尚无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亦没有签署相关意向性协议和备忘录,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2、目前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按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1-102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于2013年4月与河南辉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龙管业”)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因股权转让纠纷,郑州水务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起诉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462197

法定代表人:栾正云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22号

被上诉人(被告):河南辉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00479D

法定代表人:田长江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荥阳市五龙工业开发区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1,404万元,合计6,084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民事起诉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水务收到荥阳市人民法院就本诉讼案出具的(2021)豫018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73,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续郑州水务将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荥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豫0182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