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9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
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

202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57证券简称:*ST拉夏公告编号:临2021-130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

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21起,涉案金额约为5,432万元。

● 鉴于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主要为采买合同、租赁合同、票据追索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本公告披露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主要为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及违约金等,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 截至目前,因涉及较多诉讼案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计14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约为1.20亿元;公司下属17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执行金额合计约6.73亿元;因涉及30项诉讼案件影响,导致公司4处不动产(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账面价值合计约为17.09亿元)被查封。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涉及未审结/未调解诉讼案件60起(包含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未审结案件),未决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5.3亿元(包含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

● 上述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事项,总体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上述诉讼案件及资产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因公司累计涉及诉讼金额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公司将继续与相关法院、债权人及银行等积极沟通,争取尽快就诉讼事项和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债务重组、展期偿还、达成和解等方式;同时,公司将继续推进资产处置事项和争取外部融资等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累计新增诉讼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自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28日累计新增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统计: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21起,累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5,432万元。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累计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二、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6日及2021年8月5日披露了《拉夏贝尔关于累计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6)、《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0)及《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5),现将前述已披露的诉讼及资产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进展

有关累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此前已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8月10日及2021年8月28日分别披露了《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0)、《拉夏贝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7)及《拉夏贝尔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23),具体详见该等公告。

2021年8月28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在公司已披露的上述累计涉及诉讼案件中,共有8起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调解或撤诉,涉案金额约为208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涉及未审结/未调解诉讼案件60起(包含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未审结案件),未决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约为5.3亿元(包含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如下:

注: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三:未决诉讼案件统计表。

(二)、资产冻结情况

由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同时导致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等最新情况如下:

1、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截止2021年9月27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计14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约为1.20亿元。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四:银行账户冻结明细表。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为诉讼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诉讼执行等措施,不排除被法院强制划款的风险。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法院及诉讼案件申请人沟通,争取尽早解除账户冻结状态。

2、子公司股权冻结情况

截至目前,因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等影响,共计导致公司下属17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执行金额合计约6.73亿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五:子公司股权冻结明细表。

公司子公司股权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但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子公司股权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公司将与相关法院、债权人积极沟通,争取妥善解决上述股权被冻结事宜,以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3、不动产查封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因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施工合同纠纷等共计30项诉讼案件影响,导致公司4处不动产(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账面价值合计约为17.09亿元)被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不动产查封已存在权利限制,存在可能被司法拍卖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不动产被查封事项,积极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取早日解除权利限制并恢复正常状态。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事项,总体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上述诉讼案件及资产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或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因公司累计涉及诉讼金额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可能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及诉讼费用等,进而导致公司财务和管理费用增加,最终影响金额将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公司将继续与相关法院、债权人及银行等积极沟通,争取尽快就诉讼事项和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债务重组、展期偿还、达成和解等方式;同时,公司将继续推进资产处置事项和争取外部融资等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此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及资产冻结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一:累计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在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曾向原告购买各类毛皮产品等辅料,就买卖的相关事项,双方曾签订《辅料订购合同》四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前后合计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684,077元,但事后被告仅支付了其中的443,864元,尚有余款240,213元一直未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0,213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3,205.09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利率双倍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起诉时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具体计算方法为,其中:37,164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算计3,802.44元,116,729元自2020年3月20日起算计11,696.89元,20,128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算计2,563.05元,116,729元自2020年3月20日起算计5,142.70元,起诉时合计逾期付款利息为23,205.0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沈阳铁西万达商业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铁西万达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沈阳太原街万达广场1层13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610.65平方米,用于开设“La Chapelle”品牌。租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每平米400元,后有递增。

履约期间,因2020年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场恢复营业后,原告为扶植被告经营,对被告应付租金进行了分期支付的处理。

被告自2020年6月起停止支付租金。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如迟延履行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的义务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鉴于被告拖欠费用超过30日的事实,原告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被告仍拖欠原告费用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27,750.06元(6月7日至7月20日);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空铺期间的租金损失487,186.62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待判决。

(三)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8月,原、被告签订《拉夏贝尔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按约定支付运输服务费。随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及货品安全保证金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运输服务义务,但截止合同到期日被告还欠83,109.94元运输服务费用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83,109.94元,保证金13,000元,共计213,109.9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待判决。

(四)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办公室租赁合同》,该合同第4.3条约定:“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每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期。免租期满后的每期租金,在每个租金支付期开始前五日内付清”。截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租金合计267,52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负责人及时缴纳租金并于2021年4月15日发出催款通知函,但被告并未支付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合计267,520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为698,232.72元(以267,520元为基数,以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15日的,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五滞纳金。)

(3)、判令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包括保全费)由被告方予以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五)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允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允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签到了《办公室租赁合同》,该合同第4.3条约定:“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每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期。免租期满后的每期租金,在每个租金支付期开始前五日内付清”。截至2021年7月31日止,被告欠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电费合计34,79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缴纳租金并于2021年7月15日发出解约通知函,但被告仍未支付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合计34,794.4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为63,499.78元(以34,794.40元为基数,以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15日的,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五滞纳金。)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共计6,417元;

(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六)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中易置业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易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签订了《办公室租赁合同》,该合同第4.3条约定:“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方式,每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期。免租期满后的每期租金,在每个租金支付期开始前五日内付清”。截至2021年7月15日止,被告欠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租金电费合计112,305.42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缴纳租金并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解约通知函,但被告仍未支付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电费合计112,305.4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为127,127.36元(以112,305.42元为基数,以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15日的,每天按逾期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五滞纳金。)

(3)、判令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包括保全费)由被告方予以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七)温州市庄威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温州市庄威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6年原告与被告开始进行商业合作,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LA-cl-20180219,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加工产品,产品具体系列、款号、数量、款式、价格、货期、被告提供或指定的物料等要求,以被告的《采购订单》为准,《采购订单》作为合同附件,构成补充条款,并且合同约定争议管辖为甲方即被告所在地。在2018年,原告与被告共签订《采购订单》多份,目前已出现货款未及时支付的订单有十四份,其中有十一份已经在另案中处理,剩余的三份采购订单,在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对账,承认仍欠原告货款753,959.02元并出具了《企业询证函》一份。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清偿原告所欠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3,959.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4687.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以222,4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以43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利息损失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利息损失为89,504.97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八)襄阳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襄阳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1: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被告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6年3月7日,被告1与原告签订了《襄阳四季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书,这些文书对被告1租赁的地点、店铺面积、租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管理费、设备使用费、违约金、滞纳金等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将租赁物交付给了被告1使用,但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被告1违约未及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店铺租金、管理费及设备使用费等费用。原告将被告1缴纳的保证金2万元直接抵偿了租金,被告1还欠店铺租金11,550.76元。

在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告1送达了《告知函》,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告1送达了《律师函》,通知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其履行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但截止今日被告仍未履行。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襄阳四季城租赁合同》、《襄阳四季城三方协议》、《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

(2)、请求确认被告1与被告2之间2021年6月30日的关于被告1在原告处的保证金2万元的债权转让无效。

(3)、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原告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的店铺租金、管理费共计82,713.63元(店铺租金11,550.76元,管理费71,162.87元)。

(4)、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因未及时交付店铺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等而产生的滞纳金(从2020年1月1日起,以所欠总额82,713.63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加收0.5%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至被告履行完所有应付款项止)。

(5)、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合同解约赔偿金94,618.85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为:3个月的租金74,618.85元加上保证金数额20,000元)。

(6)、判令被告1、被告2在判决生效10个工作日内,将其以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证书执照以注销或变更,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提交原告备案,若被告拒绝或逾期,则每逾期一日,则按照过去一年平均月租金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律师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九)东莞市政宏织造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政宏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系长期加工承揽关系,原告系承揽人,被告系定作人,由原告依据被告“采购订单”加工生产服饰。2018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诺合同”,合同有效期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20年4月30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后签署“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本金17,847,786.85元;2、原告就上述货款给予被告减免,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9,816,282.77元即可,如逾期,协议作废;3、协议适用于被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4、诉讼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47,786.85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上海华芬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芬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以下简称“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服装,并签订多份《采购订单》作为承揽合同附件,用于确定每批次服装加工的数量和结算事宜。根据承揽合同及《采购订单》约定,采购订单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按采购订单金额的20%支付预付款,剩余80%结算款在到货后90天支付。上述合同及订单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尚有人民币310,996.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0,996.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一至十三)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4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未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分别为119669.8元、92460元、114550元。3张汇票到期日均为2019年9月10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款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3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然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其前手(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三份,约定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以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票据权利,由原告接受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同时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将汇票退回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6,679.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四)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老陈沙发厂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老陈沙发厂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素有商业往来。2020年5月28日,原被告就此前货款买卖剩余货款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截至2020年5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本金合计302,413元,且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对被告货款进行减免,被告应当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226,689.1元。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有权以6%的年利率收取违约金,并以减免前金额302,413元进行起诉。现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已过,被告至今未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02,413元,并支付以302,4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五)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自2012年起开始合作,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承揽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项下最后一笔结算款支付后满12个月时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被告已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了5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滚动使用。2018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双方合作期内最后一笔结算款,即被告应于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以退还。2020年6月18日,原被告通过应收账款询证函确认,被告尚结欠原告487,894.6元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工承揽合同》项下保证金487,894.6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为17,508.73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六)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6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开发建设的金凤新华联购物中心区域【一、二】层【L142、L143、L145、L146、L242、L243、L245、L248】铺位的部分区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银川金凤新华联购物中心物业服务合同》,对铺位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服务做出约定。后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减少了租赁面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物业费160,715.06元;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七至十八)绍兴市卡乐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尚荣服装面辅料有限公司、上海携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绍兴市卡乐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1: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尚荣服装面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3:上海携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告1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31日出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张,收款人为被告2,于同日承兑,票据号码分别为:230129***6477、230129***8910,票据金额分别为11,655.84元、39,572元,票据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9日。被告2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29日将2张汇票背书给被告3,被告3于同日背书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5日背书给绍兴市辰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骏公司”)。辰骏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14日就该汇票进行提示付款,但被告1拒不支付。

由于上述汇票被告1均拒付,导致辰骏公司无法取得票据金额,后原告将该款项支付给辰骏公司,原告取得票据权利。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支付给原告票据号码为230129***6477的电子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11,655.84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LPR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1支付给原告票据号码为230129***8910的电子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39,572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LPR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2、3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十九)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7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份,通知原告中标“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幕墙工程”(以下简称“幕墙工程”),中标价11,480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幕墙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幕墙施工合同》”),约定以被告为建设单位,原告为施工单位,由原告承包幕墙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期间被告、原告与涉案工程总包单位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二建”)签订《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幕墙工程三方协议》,约定幕墙工程款由被告向上海二建支付,上海二建扣取相关费用后向原告支付;原告与上海二建签订的《幕墙施工合同》仅作备案之用,不作为执行合同。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上涨,原告向被告递交签证总价达到42,398,360.11元。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30日,幕墙工程的五栋产业楼陆续完成竣工验收。随后原告开始整理分批向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材料并等待审计结论。2020年7月,上海二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涉案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其中包括幕墙工程的工程款。2021年6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仅包含幕墙工程固定包干总价11,480万元。

原告主张的幕墙工程总造价为157,198,360.11元(幕墙合同价114,800,000.00元+变更签证42,398,360.11元),扣减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1,480,000.00元以及《民事调解书》的幕墙合同包干价款114,800,000.00元,被告还欠付30,918,360.11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918,360.1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30,918,360.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上述款项的范围内,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潭竹路58号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新建高档服装服饰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十)沈阳志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沈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志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被告1: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2:沈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2日在沈阳签订了《拉夏贝尔沈阳太原街店拆除协议》,工程结束后,被告迟迟没有给付原告拆除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讨要拆除工程款,无果。无奈原告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拆除工程款35,568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除工程款35,56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十一)上海浩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浩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2021年9月2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系被告的供应商,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服装产品。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2日,原、被告共签署10份《采购订单》以确定具体每单加工业务的品种、数量、单价及交货期。上述订单签署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原、被告实际履行上述订单的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款共计人民币1,041,887元。但被告仅于2019年9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共计人民币526,044元。2020年7月28日,因被告无法按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被告拖欠原告上述负债加工款的部分尾款直接抵扣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展示架费用,抵扣金额为180,940.9元。

截止起诉日,除去被告已经抵扣的金额,被告仍拖欠原告上述服装的剩余加工款人民币334,902.1元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334,902.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0,923.84元(以人民币3349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1日止,并自2021年6月2日起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1-2项合计人民币345,825.94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已撤诉。

附件二: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三:未决诉讼案件统计表

(下转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