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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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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1-008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1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柔姿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1-006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11.69万元,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0144号鉴证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1876号同意注册文件,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41.4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2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2.23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1,773.7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228.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9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存在差异,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截至2021年7月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059.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截至2021年7月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1.98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51.98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411.69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6,411.6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0144号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应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2021年7月6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应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1-007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以及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1876号同意注册文件,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41.4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2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2.23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1,773.7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228.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92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存在差异,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03)。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本次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并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安全性及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川君律股字[2021]JH036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川君合”或“本所”)接受贵司(以下简称“水井坊”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四川君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四川君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四川君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四川君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四川君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4、四川君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四川君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川君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身为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12月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3)014号及97号文批准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199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名称变更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名称由“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提供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2021年8月24日公告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结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内容、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内容、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在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措施完成且工商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88,435,598元变更为人民币488,369,548元,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25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1996)字第110号文”批准,发行的股票于1996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79”。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告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总计66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2019 年回购股份中剩余库存股 72,800 股以及 2021 年已经实际回购 716,800 股中的 650,900 股,共计拟使用 723,7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488,369,548 股的 0.15%,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款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存续期不超过42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8个月、30个月,最长锁定期为30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981.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981.00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联董事回避后表决通过)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3)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8)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9)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0)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1)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就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公司启动并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3、2021年9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3)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据此,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4、202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6)公司实施的2021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公司监事会已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于2021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职工代表大会关于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2021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继续严格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提案时,相关董事、股东应进行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并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运营,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不受控于公司控股股东。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持有人的收益分配、处置等进行了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借款控制参与对象收益分配、处置之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严格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负责人:

秦泽均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晋倩如

何 潼

2021年9月28日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雅博 公告编号:2021-075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受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移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市中区法院于2021年5月6日指定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和《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雅博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由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雅博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包括:管理人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管理人回答债权人的提问。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已于会前以书面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职工债权人共9家,其所代表的职工债权额为人民币(下同)203,418.86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职工债权人9家,占参加表决的职工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职工债权额为203,418.86元,占职工债权总额203,418.86元的100%。

2.普通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1,129家,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1,144,318,846.43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125家,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人数的99.65%;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额为1,143,887,118.78元,占普通债权总额1,150,766,525.97元的99.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雅博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向市中区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三、风险提示

(一)2021年4月25日,枣庄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二)因公司部分债务出现逾期,部分债权人申请冻结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9年7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三)公司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后续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9 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雅博 公告编号:2021-076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受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移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市中区法院于2021年5月6日指定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和《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雅博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年9月29日下午2时30分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由出资人对《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东参会情况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共258家,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7,607,306股,占公司总股本745,729,656股的77.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共4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448,238,771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4家,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129,368,535股。

二、会议表决情况

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526,935,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1.23%,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2021年4月25日,枣庄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二)因公司部分债务出现逾期,部分债权人申请冻结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9年7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三)公司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后续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9 月 30 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雅博 公告编号:2021-077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股份”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雅百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1年9月29日上午10时30分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山东雅百特是雅博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21 年 6 月 21 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2021)鲁 0402 破 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雅百特重整一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21)鲁 0402 破 5-1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现将山东雅百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山东雅百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2021年9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山东雅百特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一)山东雅百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山东雅百特管理人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山东雅百特管理人回答债权人的提问。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山东雅百特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完成全部既定会议议程,并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二、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山东雅百特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山东雅百特管理人将依法向市中区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三、风险提示

山东雅百特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但重整计划能否被法院裁定批准以及山东雅百特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续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