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上午09:15一09:25,0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0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63,259,15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2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1,757,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45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501,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12,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63,259,150股(其中现场投票341,757,624股同意,网络投票21,501,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3,012,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63,259,150股(其中现场投票341,757,624股同意,网络投票21,501,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3,012,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63,259,150股(其中现场投票341,757,624股同意,网络投票21,501,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3,012,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林丽彬、蔡涵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9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褚渊等41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尚未解锁的股份合计314,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先后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上述314,000股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43,999,741股减至643,685,741股,注册资本将由643,999,741元减至643,685,741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层
2、申报时间: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1月13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6:30
3、联系人:唐琨
4、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5、传真号码:0755-831123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