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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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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超过1%的公告

202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93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超过1%的公告

股东程宗玉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计划在2021年9月9日起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100,9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程宗玉先生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告知函》,程宗玉先生于2021年9月17日至9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8,36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8%,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程宗玉先生本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146,621,996股,占公司总股本22.38%,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94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签署

《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合同纠纷案与债权人浙商银行达成的和解有新的进展,并于2021年9月29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的书面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事项系浙商银行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提起仲裁,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24日、9月26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经协商一致,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与债权人浙商银行就合同纠纷案件已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9月1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9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控股股东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程宗玉

被申请人二:刘衡(程宗玉配偶)

鉴于:

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宗玉、刘衡签订了编号为ZS-MJH-HJ-001的《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执行和解协议》”)。因资金调度、中秋假期、大宗减持额度分配、转托管、技术操作等客观原因,《执行和解协议》中相关事项无法在约定日期前达成。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就《执行和解协议》中部分约定事项作以下变更:

1.《执行和解协议》第1条约定的:

“2021年9月20日前,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偿还本金。”变更为:

“2021年9月25日前,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偿还本金。”

2.《执行和解协议》第2条第2款约定的:

“减持及还款操作最迟应当在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变更为:

“减持及还款操作最迟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

3.《执行和解协议》第3条第2款约定的:

“质押融资及还款操作最迟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变更为:

“质押融资及还款操作最迟应当在2021年10月18日前完成。”

4.《执行和解协议》第4条约定的:

“4.本协议所涉还款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先偿还本金后偿还本金对应收益。如2021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所欠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仍未全部清偿,被申请人须在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补足差额部分,清偿全部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变更为:

“4. 本协议所涉还款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先偿还本金后偿还本金对应收益。如2021年10月18日前被申请人所欠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仍未全部清偿,被申请人须在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补足差额部分,清偿全部债务之本金及本金对应收益。”

5.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之事项,则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条款约定履行。

6.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各执贰份,人民法院备份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本次和解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履行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9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

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事项概述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5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与之相关的议案。交易各方于会后签署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鉴于预案披露后已届满6个月,原购买资产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推动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悦金产投”)签署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继续推动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双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将原购买资产协议中部分条款的有效期延长3个月并删除“过渡期安排”,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继续推动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有效期已届满,公司与悦金产投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继续推动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在下文中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各方就2020年12月28日签署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及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继续推动购买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达成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各方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2021年6月28日签署了原补充协议。购买资产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签署后,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境外股东股权处置以及标的资产规范等事宜,交易各方正在积极推动相关事项。

二、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甲方及乙方将继续就本次重组事项进行协商。购买资产协议及原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其定义与各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原补充协议定义相同。

四、本协议作为购买资产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购买资产及原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购买资产协议及原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三、未按期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

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各中介机构一直在积极推进和落实尽职调查的各项工作,但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境外股东股权处置以及标的资产规范等事宜,所需时间较长,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四、交易事项的后续工作安排

在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后,经审慎研究决定,公司与交易对方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调整方案,方案调整将涉及重新确定发行价格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等。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待其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同时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目前,标的公司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由于公司需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对交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