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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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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4版)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购买标的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购买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认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下列价格孰高者确定: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均价;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均价、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50%分别为3.80元/股和8.49元/股。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的价格为8.49元/股。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为2,768.222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3%。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为认购单位,1元认购1份。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629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235,022,047.80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3,502.20478万元,以8.4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股份中的27,682,220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员工认购份额的情况如下所示:

注:本期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考核标准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中长期发展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19-2024年六个会计年度,每年进行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售股票获得的资金归持有人所有的金额。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层面2021年度的整体财务考核指标如下:

注 1: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注 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需剔除因员工持股计划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

注3:上述考核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基于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核算,并经董事会最终认定为准。

注4: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当上述基本的财务指标达成时,公司董事会将对多维的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认定。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大和做强”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念,结合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提升、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综合指标核算公司整体业绩完成的百分比(A),并据此核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确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可归属的份额总数N(份)=本期可参与业绩考核的份额总数 × X。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可归属的比例,考核原则上需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完成。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评分数为S(0≤S≤100),根据考评分数,将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份额总数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照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调整各持有人计划归属的份额,调整系数如下表:

第二步:第一步考核未能归属的份额,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按照第一步的调整和分配原则,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100的持有人无法全部归属相应份额,该部分未能归属的份额,将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届时由持有人会议根据具体的考核结果决定该二次分配事项,分配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份额总数。

二次分配时,持有人因二次分配导致其归属份额超过其参与业绩考核的份额×X的,超出的份额应在二次分配方案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价,对价取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持有人会议通过二次分配方案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二次分配时,上述超出份额对价由管理委员会统一收取,并支付给因个人绩效考核及二次分配份额未能完全归属的参与对象。

(三)归属安排

结合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实际可归属的份额将以N、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2021年度职级及相应任职时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确定。

持有人已归属的份额,对应的股票锁定期届满统一出售后所得资金,以及其他收益,在扣除账户发生的日常费用等开支后,按持有人归属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持有人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自行承担;持有人未能归属的份额(上述(二)中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能归属但已收到管理委员会返还对价款的份额除外),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若有);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和资金解决方案。

第八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无论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是否已完成归属,均强制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若如下情形发生在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届满前,则取消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则取消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变现份额及持有人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现金收益。

具体情形如下:

1、持有人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包含但不限于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工程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持有人需对上述承事故担直接责任的;

4、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宜存在实质性障碍的;

5、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由于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承诺、违反劳动合同等行为,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以公司审计部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6、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7、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拆借、占用、挪用公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履历,或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财务、业务、综合管理等原始资料的;

9、擅自安排本人的近亲属在公司核心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或内部牵制岗位任职;

10、持有人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或其员工有资金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等人员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11、利用职务之便选择本人的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做供应方、销售方、投资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1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接受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支出,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

1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违反招投标制度(越权干预、不按程序操作、串通、泄露标底等),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

14、本人或近亲属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相关业务的公司,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该公司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15、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16、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或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影响工作接替,造成损失的;

17、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离职后2年内,到公司竞争对手任职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

18、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退的;

19、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20、持有人因纵容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或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影响恶劣的;

21、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22、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干部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2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条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未变现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取每股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之孰低值,如份额持有期间,公司存在送股、转增、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该部分股票的收回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该取消份额的初始认购金额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四)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但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届满前,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则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及所持份额;若如下情形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则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动: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5、因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等持有人个人原因,或者公司经营需要减员、定岗定编、机构合并、机构调整等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其被取消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原则同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五)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任职时间及其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1、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同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

(六)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但是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后两个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级别、职位考核要求、在职时间对其进行考核,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且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形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下调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包括下属各单位)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下调的,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持有人发生职务下调被取消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对价为该取消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收回价格,收回价格的确定原则同上述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并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所得现金资产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一起,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具体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审议通过。经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亦可对该分配方案进行更改。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