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1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二、归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2021年4月21日,公司已提前将8,3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田铜业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1年6月8日,公司已提前将4,1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田铜业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2021年7月6日,公司已提前将12,300万元归还至可转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田铜业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2021年9月3日,公司已提前将4,700万元归还至可转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田铜业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
2021年10月11日,根据现阶段可转债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公司提前将3,600万元归还至可转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归还可转债募集资金33,000万元,现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28,000万元,公司将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到期之前归还,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11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9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处置拍卖的股份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18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3%,占塔城国际持有公司股份的13.8693%。
● 目前处置股份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 若本次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以下简称“司法执行平台”)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拍卖,处置拍卖标的物:塔城国际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46,189,000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证券代码:60033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3%。9月30日,因无竞价人出价,处置拍卖失败,详见公司10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一、处置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1年10月22日在司法执行平台再次就上述处置标的物公开进行股票司法处置拍卖。
本次处置拍卖标的物为塔城国际持有的公司共计46,189,000股股份;本次处置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应于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15:30前支付;竞买出价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9:30至11:30、13:00至15:30。本次股票的处置起始单价为2021年10月2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收盘平均价的81%,未超过处置起始单价的竞买出价无效。
其他竞买规则等相关信息和公司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一致。
二、本次司法处置股票的原因说明
根据相关仲裁裁决,由上海金融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上海金融法院据此出具了《司法处置股票公告》【(2021)沪74执212号】,处置拍卖塔城国际持有的上述公司流通股份。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塔城国际持有本公司股份333,031,55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3%。本次将被处置拍卖的股份为塔城国际持有的公司46,18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3%。
2、目前股票处置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股票处置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4、若本次股票处置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号)同意注册,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19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556.3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33.6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27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13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注:1、公司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33.6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建设年产反光材料2,400万平方米、反光服饰300万件及生产研发中心项目。
2、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瓶窑支行(以下简称“瓶窑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以下简称“良渚支行”)下属二级支行,无印章权限,故由一级支行良渚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瓶窑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一明、朱森阳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于近日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深国仲受4825号-1)。现将有关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受理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受理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广场41层
受案号:(2021)深国仲受4825号
案由:股权回购纠纷案
受理日期:2021年9月16日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住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2、被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426C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21号都市广场50-55号楼三层自编号T03之四
法定代表人:韩雪
(二)本次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广州凯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以及许家印先生签订了《关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协议中说明了申请人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睿灿”)向恒大地产投资人民币2亿元,间接持有恒大地产的0.0641%股权。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备忘录》,《备忘录》第一条约定:自2021年3月1日起,申请人有权收回投资款,申请人收回投资款后,该款项对应的分红权及其它股东权益归广州凯隆享有。现合同约定的收回投资款期限已至,申请人决定行使权利,收回投资款,被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向申请人退还人民币2亿元投资款。
另外,《备忘录》第二条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人通过苏州睿灿持有恒大地产股权期间,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实际投资金额(扣减乙方已收回投资款)付至苏州睿灿收益不低于每年10%,不足部分予以补足。被申请人至今还未向申请人退还人民币2亿元投资款,则申请人仍然持有股权,因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该款项所产生的约定收益。
申请人多次以邮寄信件、邮箱等各种方式联系被申请人,但均未得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以致于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亿元整;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0,410,958.90元(以投资款人民币2亿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暂计付至2021年9月6日利息为10,410,958.90元,以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共210,410,958.90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深国仲受4825号-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审慎地作出应对方案及准备相关证据。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深国仲受4825号-1);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1-001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1-058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拍卖的进展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归还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铜业 公告编号:2021-093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归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了《江苏有线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京呈通信”)共计持有公司362,699,96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25%。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视京呈通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21,365,800股,减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0.4273%。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基于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资金安排,视京呈通信决定提前终止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1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豫02执9号之一),(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5928559。
负责人:刘京丽,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彬,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亮,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南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588773.
法定代表人:朱少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陆华,该公司项目部部长。
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569469XJ。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文臣,男,1966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519660914XXXX,住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7楼2单元14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营业部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天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1023387的资金人民币2.5亿元及孳息,冻结期限为36个月。
二、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证券交易(含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天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1023387内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781、证券名称:ST辅仁)300万股(质押登记编号ZYD171799),将卖出股票所得价款汇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第一期回购股份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天转债”的转股来源,优先使用回购股份转股,不足部分使用新增股份。
当前转股价格:9.99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 2019 年9月6日至 2025年2月27日
回购股份作为转股来源生效日期: 2021年10月12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6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965,12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共计 39,651,2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120,000.00 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41号文同意,公司 3,965,12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 年3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天转债”,债券代码“110051”。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中天转债”自2019年9月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0.2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8月30日发布《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天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6)。
公司分别于2019 年7月16日、 2020年7月16日和2021年5月10 日实施了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天转债”转股价格于 2019 年7月16日起由10.29元/股调整为10.19元/股;于 2020年7月16日起由10.19元/股调整为10.09元/股;于2021年5月10日起由10.09元/股调整为9.99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9.99元/股。
二、 关于确认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来源的情况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上述议案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19 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部分内容调整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变更为“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述议案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回购股份的情况
2019年12月13日, 公司第一期回购计划完成回购, 总计回购股份49,505,125股,占回购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1.61%,目前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持有人名称: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36966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5)。
(三) 其他事项
1、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指定上述回购账户作为可转债转股账户的手续。
2、若相关事项有调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立方制药”)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35,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一、本次现金管理实施情况
近期,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备注:公司与上述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投资品种需满足保本及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的要求,具有投资风险低、本金安全度高的特点,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存在受市场波动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以及因发行主体原因导致本金受损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收益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未到期余额为33,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上述未到期余额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仍在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备注:公司与上述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备查文件
1、现金管理相关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7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25,142,46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6.4130%,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3,374,52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1.185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1,767,93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227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1,767,93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227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515,281,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34%;反对股份9,8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6%;弃权股份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1,906,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2591%;反对股份9,8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7409%;弃权股份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10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1-070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天转债”增加转股来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70
转债代码:110051 转债简称:中天转债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天转债”增加转股来源的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辅仁 公告编号:2021-053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959 证券简称:江苏有线 公告编号:临2021-030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