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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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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4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9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4点5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5日

至2021年11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本行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8月31日以及9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关于本行监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于2021年8月28日、8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资料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icbc-ltd.com)。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3、4项议案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本行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行在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行自然人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2021年11月5日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见附件2)送达本行。本行股东可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方式将上述回复送达本行。

(四) 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14点至14点50分,14点50分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五) 现场会议登记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

六、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邮编:10014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会务常设联系人:昝子豪

电话:010-81011187

传真:010-66106139

电子邮箱:Shareholders@icbc.com.cn

(二)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避免人员聚集,维护各位股东及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保障股东权利,本行建议股东优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会表决,或者授权委托大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2021年11月24日14点50分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4.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附件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复

注:1. 上述回复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 上述回复在填妥及签署后,请于2021年11月5日或之前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方式送达本行。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2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投资”)持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长沙银行”)22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为5.47%。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兴业投资拟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本行部分股份,或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本行部分股份,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2200万股(含本数),即减持比例不超过本行总股本的0.54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兴业投资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兴业投资本次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2、兴业投资本次减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两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2,000,000股,其中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长沙银行上市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长沙银行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上市的发行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兴业投资将根据监管政策、市场情况、长沙银行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因此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兴业投资不是本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亦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本行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的基本情况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99)。

二、首次回购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 首次实施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0月1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482,843股, 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成交最高价为32.82元/股,成交最低价为32.16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5,725,474.5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相关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 涉案的金额:详见公告正文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诉上海和鹰、上海王信业绩补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2),于2020年2月22日、2021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2021004),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收到原法定代表人尹智勇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现将前述部分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诉上海和鹰、上海王信业绩补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尹智勇职务侵占一案,公司将采取措施追讨尹智勇应退赔款项人民币613万元,被告人尹智勇赔偿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实际收到退赔金额之时按实际收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93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52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第三季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股情况: 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1”未发生转股情况,“动力定02”完成转股496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剩余可转债余额分别为642,500,000元(6,425,000张)和1,499,990,000元(14,999,900张),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496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证监会核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

1.核准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发行6,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苏州太平国发卓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太平”)发行425,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2.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亿元。

(二)发行登记

1.动力定01

2020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定向可转债的登记工作,转债代码“110807”,转债简称“动力定01”。

2021年5月13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动力定 01”挂牌转让。

2.动力定02

2020年9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定向可转债的登记工作,转债代码“110808”,转债简称“动力定02”。

2021年3月9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8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动力定 02”挂牌转让。

(三)转股期及转股价格

1. 动力定01

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1” 转股期起止日期: 2021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5 月12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

2. 动力定02

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2”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 年3月9日至 2026 年9月8日(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初始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1年8月11日,因2020年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相关条款规定,对“动力定01”和“动力定02”可转债转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转股价格均为20.16元/股。具体请见2021年8月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一)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1” 未发生转股情况,截至2021年9月30日,剩余可转债余额为642,500,000元(6,425,000张),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0。

(二)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定向可转债“动力定02” 发生转股496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剩余可转债余额为1,499,990,000元(14,999,900张),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496股。

三、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发生因定向可转债转股造成股本变动的情况,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四、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咨询电话010-8857333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2021-112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12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7,200-287,200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10,586万元,同比增加2518.55%-2613.02%。

2. 2021年前三季度各项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金额9,600万元左右,上年同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19,038万元,同比减少9,438万元左右。

3. 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加276,052-286,052万元。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7,200-287,2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加266,614-276,614万元,预计增加2518.55%-2613.02%。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7,600-277,6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增加276,052-286,052万元。

(三)本次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86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451万元。

(二)每股收益0.0740元。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2021年前三季度,化肥市场需求回升,去库存加快,新增供给减少,全球化肥行业景气度上升,化肥产品价格上涨;国内经济稳步增长,推动了聚甲醛、饲料添加剂等公司重要化工产品需求增加,相关产品价格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有效发挥“矿化一体”全产业链优势,磷矿、磷酸、合成氨等重要原料自给率显著提升,同时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优势,精准把控硫磺、煤炭等大宗原材料的采购节奏,有效缓解了大宗原料价格上涨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运营效率持续提升。公司强化主要产品生产成本控制与优化,主要化肥装置高负荷稳定运行,装置产能得到有效发挥,单位能耗、物耗得到有效控制。公司强化母子公司资金管理与统筹,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融资成本和负债规模持续降低。公司加强国际、国内市场分析研判,抓住有利时机,把握市场节奏,主要产品价格和盈利水平得到提升。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绩效提升,投资收益增加。

(二)非经营性损益影响:各项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同比减少9,438万元左右。

(三)会计处理对本次业绩预增没有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民初83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1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12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0833.33元、罚息(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计算);

二、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52800元,由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贷款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03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1-032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对象:公司控股子公司舟山宸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宸都”)

●投资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向舟山宸都增资金额为58,602.94万元。本轮增资完成后,舟山宸都注册资本金从原1,000万元增至60,00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因公司旗下房地产项目公司舟山宸都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舟山宸都股东方宋都集团、舟山耀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耀昇”)、杭州宋荣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宋荣汇”)以现金形式分别对舟山宸都增资58,602.94万元、186.19万元、210.87万元。本轮增资完成后,舟山宸都注册资本金从原1,000万元增至60,000万元。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关于公司2021年投资计划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宜系项目公司经营之需,属于上述议案范畴,无需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临2021-047号公告)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股权比例: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有利于增强子公司的实力,提高其资信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因经济发展周期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将把握投资节奏,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减少风险,提高收益。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14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1年8月10日,公司召开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6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并逐项予以落实和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中介机构亦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了本次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后续工作安排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有序推进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同时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及最终通过审批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