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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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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1-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368

股票简称:太极股份

转债代码:128078

债券简称:太极转债

转股价格:22.21元/股

转股时间:2020年4月27日至2025年10月2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73号”文核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694号”文同意,公司10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19年11月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太极转债”,债券代码“128078”。

3、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可转债自2020年4月2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太极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39765元(含税)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3.999615股,除权除息日为 2020年7月9日。根据可转债相关规定,太极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0年7月9日起由原31.61元/股调整为22.40元/股,调整后的价格自 2020年7月9日起生效。

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太极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09992元(含税)人民币现金,除权除息日为 2021年7月12日。根据可转债相关规定,太极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7月12日起由原22.40元/股调整为22.21元/股,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年7月12日起生效。

二、太极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第三季度,太极转债因转股减少金额为247,000.00元,减少数量2,470张,转股数量为11,110股。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960,095,700.00元,尚未转股的可转债数量为9,600,957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太极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披露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投资者专线 010-57702596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

2、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太极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1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28078 债券简称:太极转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310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吴燕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吴燕芬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延安必康赔偿原告吴燕芬投资差额损失42,513.10 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85.03元,合计42,598.13元;

(2)被告延安必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吴燕芬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0月16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两个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第一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6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3月26日,基准日为2020年5月15日,基准价为8.3元;第二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0年2月5日,揭露日为2020年2月7日,基准日为2020年3月10日,基准价为13.14元;原告吴燕芬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损失计算方法:一、投资差额损失(基于第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持有股票存量0股。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买入144,800股,买入总金额为2,291,939元;卖出132,600股,卖出总金额为2,145,819.9元;可索赔股数为12,200股,买入平均价为(2,291,939-2,145,819.9)÷12,200=11.98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12,200股,卖出总金额为103,606元,卖出平均价为8.49元。基准日后仍持有0股。基准价为8.3元。投资差额损失为:12,200×(11.98-8.49)。其中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以及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票均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先行抵扣实施日前已持有的股票存量,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票按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可索赔股数后的部分不作考虑。二、佣金和印花税以投资差额损失为基数,佣金、印花税各按千分之一计算。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延安必康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吴燕芬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存在投资差额损失,与被告延安必康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和损失的因果关系,有权要求被告延安必康予以赔偿。本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告吴燕芬的股票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公平合理。本院确认原告吴燕芬最终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投资差额损失24,973.40元和佣金7.49元、印花税24.973元之和25,005.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燕芬支付赔偿款25,005.86元;

2、驳回原告吴燕芬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310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永弟先生出具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因彩虹集团破产拍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105,755,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彩虹集团一致行动人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前,彩虹集团、陈永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8,162,5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7%;本次权益变动后,彩虹集团、陈永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2,406,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彩虹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21年5月11日10时至2021年5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彩虹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1,704,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竞拍成功。2021年7月15日,上述拍卖股份成功过户30,755,726股;2021年7月16日,上述拍卖股份成功过户39,000,000股;2021年9月30日上述拍卖股份成功过户36,000,000股。

注: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综上,彩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减少105,755,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注: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彩虹集团持有公司3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0%;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仍为490,406,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5%;彩虹集团与陈永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522,406,779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永弟先生。

2、截至2021年9月30日,彩虹集团破产拍卖累计已完成过户139,704,859股,尚有32,000,000股未完成过户,未完成过户原因系该部分股份受限情况尚未解除,待后续受限情况解除后将陆续完成过户手续。

3、彩虹集团、陈永弟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彩虹集团、陈永弟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1-062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4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宇翔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副董事长吴永平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28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B栋17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87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43%。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737,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67%。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6%。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7,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35,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1%;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5,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22%;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48%;反对474,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0%;反对474,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孙庆凯律师、雷学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股票代码:601669 公告编号:临2021-065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在2021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询证公司控股股东,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21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向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电建集团核实,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电建集团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在2021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其他风险提示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9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1-103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一一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公司主营经营数据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的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目前无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

上述经营指标数据为阶段性统计数据,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1-104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片区开发项目(一期)

投标的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参与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片区开发项目(一期)投标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拟与路桥集团下属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航公司”)以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勘设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片区开发项目(一期)。项目匡算总投资约为150亿元,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20%,约30亿元,绵阳科技城新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所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15%:85%,合作方需出资资本金约25.5亿元。路桥集团作为牵头人在项目公司持股75%,路桥集团下属川交公司持股5%,路桥集团下属路航公司持股5%。路桥集团包括下属子公司占项目公司股比共计85%,需出资资本金约25.5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为2021-098《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参与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片区开发项目(一期)投标的对外投资公告》。

此后,路桥集团、川交公司、路航公司、华东勘设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该项目投标。2021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招标人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路桥集团、川交公司、路航公司、华东勘设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为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片区开发项目(一期)中标人。合作投资建设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片区内的道路、统建房、公建配套、金钟湖、科技之心湾心配套工程、科技之心、供水、燃气等项目。项目匡算总投资为150亿元,项目合作周期为15年。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1日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陈刚先生、俞信华先生、梁启杰先生、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和沈昱先生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黄进广先生、陈孟钊先生、何晓珊女士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达能先生、财务负责人熊国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关联方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潇扬、黄茜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1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3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1年7月19日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签署了《回租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部分设备与长城国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赁期内,霸州云谷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继续使用前述设备,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长城国兴签署了《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二、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在原来签署的《回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将原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购置价款由原来的人民币5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5亿元,并相应调整租赁物清单。公司对《回租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金额由人民币5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5亿元。

本次担保变更后,公司对霸州云谷的担保余额为10.98亿元,霸州云谷2021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12.50亿元。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2021年7月19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回租租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甲方、乙方与丙方签署的《保证合同》。

现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现就租赁物购置价款支付等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各方一致同意,原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购置价款由原来的人民币500,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且各方确认,甲方已履行完毕原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购置价款的支付义务,并取得全部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甲方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二、各方一致同意,原合同项下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均减半收取。

三、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具体租金支付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四、丙方确认:丙方接受并同意上述对原合同的全部修订,将依据与甲方签署的担保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对乙方在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和额度等。

五、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805,307.02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8.8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24,825.5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04%,对子公司担保为680,481.49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0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武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田旺林先生、杨志军先生、季君晖先生因事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向太原华盛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4,042,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538%,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水泉 杨晓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2日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6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1,087.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2,175.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回购价格不超过3元/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6,527.70万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06、2021-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公司未进行回购操作。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74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最高成交价为2.5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1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332,16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5日)前5个交易日(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4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9,220,0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9,805,000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