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0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3版)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60%-85%(含60%),则子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为P/85%;若子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60%,则子公司层面不可行权。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标准系数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Y×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一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设置考核指标A和考核指标B,目标分布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A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具体如下:

注: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B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N),具体如下: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标准系数(N)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A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M),具体如下:

注: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B业绩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N),具体如下:

注:上述考核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总收入比重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X)=标准系数(M)×标准系数(N)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4)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子公司的考核是通过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年度业绩目标的考核结果确定达标情况,子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如下所示:

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85%及以上,则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子公司层面完成业绩目标的60%-85%(含60%),则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P/85%;若子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未达到60%,则子公司层面不可解除限售。如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当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标准系数X×子公司层面标准系数Y×个人层面标准系数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期限之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并办理相关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从而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因退休、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10月1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58.566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30.72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0.7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52%、17.51%、18.5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3532%、2.0254%、2.0725%(采用证监会同行业近一年、两年、三年的股息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21年11月初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则2021-2024年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317.13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20.22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1年11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1-2024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能保障本金安全的产品,有效期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5月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能保障本金安全的产品,有效期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总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5月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工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700万元进行了现金管理,公司、照明工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洋王(东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东莞公司”)分别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000万元、2,500万元、6,300万元进行了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上述受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现金管理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 投资风险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的收益为浮动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本产品项下的结构性存款本金,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招商银行仅保障产品正常到期时的结构性存款本金(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保证结构性存款收益。结构性存款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如果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二)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水平,对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影响。

(5) 汇率风险:本结构性存款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结构性存款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 从而对本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影响。

(三)政策风险

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结构性存款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四)提前终止风险

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结构性存款到期日之前终止本产品,如招商银行因特定情况在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产品,则本产品的实际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结构性存款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全部收益。

(五)流动性风险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和赎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六)信息传递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 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一网通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各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投资者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变化、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和/或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 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结构性存款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八)估值风险

本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结构性存款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招商银行不承担投资者以及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九)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

本产品投资者的收益与黄金价格水平挂钩,结构性存款收益率计算较为复杂,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投资者认购。

(十)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自本产品开始认购至产品原定成立日之前,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 或发生不可抗力, 或发生其他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的情形,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十一)数据来源风险

在本结构性存款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价格水平,招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实际收益与预期计算的收益不符的风险。

(十二)观察日调整风险

结构性存款可能因为投资标的监管备案延迟、交易相关系统异常、市场重大异常、投资标的交易异常等原因无法在预定日期完成相关投资或结算,从而导致观察日调整、客户实际清算分配时间延迟、客户实际收益与原比较基准产生偏离等情形,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招商银行将尽合理努力控制调整及延迟范围,并将调整后的具体情况通过信息公告向投资人发布。

(十三)管理人风险

由于管理人(包括结构性存款的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结构性存款下的收益遭受损失。如结构性存款管理人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 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结构性存款项下的预期收益遭受损失。

2. 风险控制措施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持续跟踪现金管理产品具体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获取更多的资金回报。

2、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能保障本金安全的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含本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48,800万元(含本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

五、备查文件

1、业务申请书、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2、银行业务回单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11日和2021年10月1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时监控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发函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21年10月12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利扬芯片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以下简称“《业绩预告》”)。同时,公司关注到近期证券公司根据《业绩预告》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和业绩进行了预测,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上述预测为其单方面预测,未经公司确认,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

● 截至2021年10月12日,公司收盘价为47.00元/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最新滚动市盈率为99.18倍,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6.23倍。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11日和2021年10月1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时监控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上市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说明如下:

1、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利扬芯片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司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6,800万元至28,100万元,同比增加52%到6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700万元至8,200万元,同比增加152%到16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7,300万元至7,750万元,同比增加154%到169%;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1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文件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能否批准及最终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经公司自查,并发函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4、公司关注到近期证券公司根据《业绩预告》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和业绩进行了预测,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上述预测为其单方面预测,未经公司确认,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

5、公司遵循集成电路分工合作的商业模式,虽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测试企业之一,但纵观全球,中国台湾地区等境外各类测试厂商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如京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约66亿元。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中国进口集成电路金额为3,500.4亿美元,若以集成电路测试成本约占集成电路设计营业收入的6%-8%推算,公司市场占有率较低,面临和境外各类测试厂商竞争的压力。

6、目前,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近期未签订或磋商重大合同;公司未发现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7、经公司核实,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截至2021年10月12日,公司收盘价为47.00元/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最新滚动市盈率为99.18倍,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6.23倍。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受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掌握股市变动的原因和趋势,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关于对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询证函〉的回函》

特此公告。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1-061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A股股票于2021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风险提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目前的静态市盈率为116.52;滚动市盈率为69.18。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3、近日,公司股票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截至10月12号华钰转债价格171.81元/张,相对于票面价格溢价71.81%。同时,根据Wind(万得资讯)显示,华钰转债按照当前转股价格转换后的价值为149.36(转股价值),当前转债价格相对于转股价值溢价15.03%。当前华钰转债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质押股份为94,568,318股,占道衡投资持股总数的92.164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0325%。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目前正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已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决议有效期均延长12个月。目前公司正积极准备相关资料拟报送证监会,根据项目推进进度,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2021年5月27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临2020-035号)等公告及相关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于2021年8月29日10:00:00起至2021年8月30日11:31:21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道衡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000股,上述股票均已拍卖完成,其中第一批1,000,000股的竞得人为魏巍,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4,851,000元;第二批1,000,000股的竞得人为沙志忠,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4,921,000元;第三批1,000,000股的竞得人为魏巍,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4,861,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编号为临2021-081号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13日10时起至2021年10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道衡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125,44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编号为临2021-081号公告。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道衡投资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军先生书面函证核实,截至目前,除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司法拍卖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风险提示

1、4月29日,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华钰矿业被实施股票交易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成ST华钰。同时,公司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目前公司正积极准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料拟报送证监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核准的时间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近日,公司股票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截至10月12号华钰转债价格171.81元/张,相对于票面价格溢价71.81%。同时,根据Wind(万得资讯)显示,华钰转债按照当前转股价格转换后的价值为149.36(转股价值),当前转债价格相对于转股价值溢价15.03%。当前华钰转债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2,608,07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4805%,其中质押股份为94,568,318股,占道衡投资持股总数的92.164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0325%。

5、公司控股子公司塔铝金业尚未投产,截至目前公司主营产品锑精矿年均产量约为4,000金属吨。

6、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1-092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1-06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