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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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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1-071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2、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函询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经营秩序正常。

(二)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通知,中曼控股与尚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于2021年10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曼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尚磊转让持有的1,600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00%),用以偿还其在申万宏源质押融资本金,降低股票质押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三)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四)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经公司核实,除前述(二)披露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市盈率与同行业水平比较情况(截至 2021年 10 月12 日收盘)

数据来源:同花顺

目前公司的动态市盈率177.85,市净率为3.60,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处于较高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350.82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44.3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677.79万元。

(三)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6,36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9%,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23,739,669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7.92%,占公司总股本的30.9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36,678,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7%,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89,803,067股,占其持股数量的80.19%,占公司总股本的47.45%。

(四)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233,2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上述股东暂未实施减持。

四、公司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已说明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1-072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中曼控股与尚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于2021年10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申万宏源的质押债务,化解质押风险。

●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曼控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由31.59%减少至27.59%,中曼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59.17减少至55.17%。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股权转让还需取得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的通知,中曼控股于2021年10月11日与尚磊及申万宏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中曼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尚磊转让持有的1,600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00%),用以偿还其在申万宏源质押融资本金,降低股票质押风险。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曼控股持有公司110,369,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59%,中曼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朱逢学、李玉池、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兴投资”)、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荣投资”)、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远投资”)合计持有公司220,678,4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17%。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880389X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区张杨路707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逢学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曼控股持有公司126,369,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5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尚磊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东路

身份证号:37030319**********

(三)质权方基本情况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注册资本:535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质人/出让方):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尚磊

丙方(质权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中曼石油16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中曼石油(股票代码603619)1600万股股票。

2.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3.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1.238%,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18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62,880,000元。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当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及朱逢学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借款利息及本金。

收款方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

银行账号:021900370810975

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甲方及朱逢学和丙方之间相应的股票质押借款负债视为清偿完毕。

(四)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于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2.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股转双方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丙方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于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4.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4.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标的股份提出权利主张;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六)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1.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2.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八)费用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九)保密和信息披露

1.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两方书面允许时,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丙三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投资者进行披露的除外,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披露。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3.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3.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4.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本协议各部分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

3.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后的10个交易日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5.1.3条款完成过户的,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有利于降低控股股东负债规模,降低质押风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和风险提示

1、中曼控股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存在故意违反相关规则及承诺的情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不存在违反相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文件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过户相关手续。若交易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考虑本次权益变动因素的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质押情况如下:

5、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4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

●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港湾”)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内用于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披露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及相关上网公告附件。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1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319.34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3.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09.34万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76.6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52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为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公司分析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如发现存在投资风险因素,将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经评估,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主要情况及产品投向

公司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预计年利率为2%。

公司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预计年利率为2.1%。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提交结构性存款委托申请,购买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21天结构性存款,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6%、3%、3.2%,产品期限为21天,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产品投向为银行存款和衍生金融工具。

公司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办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协定存款利率为银行挂牌的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利率加65BP,即年利率1.65%。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财务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同时实时关注和分析产品投向及其进展,如发现存在投资风险因素,将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国有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受托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响收益的情况。

六、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内用于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有关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及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及相关上网公告附件。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9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银河,股票代码:000806)于2021 年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经内部核实并通过电话、函件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止目前上述情形尚未消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100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海市人民检察院9月28日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北检诉委辩/申援〔2021〕194号】,称公司已由北海市公安局移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宏军、潘琦等3人、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已经收到北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本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后续将积极、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北检诉委辩/申援〔2021〕194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1-006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及

股份被稀释比例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 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21-临055号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及

股份被稀释比例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原龙”)函告,获悉其2021年9月30日因可交换公司债券部分持有人换股导致其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6,106,719股;同时,因公司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导致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合计股份比例被稀释,上述被动减持及被动稀释比例超过1%。现将有关情况告如下:

注:

1.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2019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部分上述债券持有人于2021年9月30日实施换股,导致上海原龙被动减持6,106,719股。

2. 2020年8月17日,公司可转债(债券代码:128096,债券简称:奥瑞转债)进入转股期。截至2021年10月11日,公司可转债持有人累计转股68,458,113股,公司总股本增加68,458,113股,导致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及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672,288股。2020年12月,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减少17,672,288股。

据上,截至2021年10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2,441,615,804股。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 (奥瑞)2021-临056号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魏琼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魏琼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同时,其确认与公司董事会无不同意见,并将一如既往支持公司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魏琼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琼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50%。

魏琼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3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征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征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征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于10月8日收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10月9日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截至 10 月 8 日,海螺水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162,445,69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比例为 5.0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除此之外,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及已披露的相关事项外,公司没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49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