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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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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3版)

2021-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沟通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二)第二阶段,公司回购股票

1、启动条件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低于2,000万元,但不能高于公司当年净利润的100%;

(2)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上述两项要求达到一项即可)。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回购股份措施:

(1)满足上述回购资金或股票数量要求之一;

(2)回购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回购程序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价符合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5、回购价格及方式

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第三阶段,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未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审议程序,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资金或股票数量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用以增持的资金合计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不超过100%;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1)达到上述增持资金要求的;

(2)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如遇法定事项或不可抗力事项,则相应顺延)。

5、增持股票价格及方式

增持股票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第四阶段,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启动条件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和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或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价仍然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2、增持的前提、资金要求和价格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上述人员同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如有)的50%且不高于100%,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1)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达到增持资金要求;

(2)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程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启动条件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并在2个月之内实施完毕(如遇法定事项或不可抗力事项,则相应顺延)。”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依照《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公司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明确要求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相关规定。

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的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的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延铭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高日常经营效率、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同时,公司将在现有技术研发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研发的人力和资金投入,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及设备自动化改进等方面的科研实力,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深入推进精益生产,持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并通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实行费用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4)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将促使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的措施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普明达、珠海际宇、珠海普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惠泽明、珠海凯明达、珠海泽高普、珠海旭宇为规范及减少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为规范及减少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以及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以及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及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浙银汇嘉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汇嘉(股东1),徐海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易科汇华信三号、宁波旋木(股东2),深圳拓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冷泉(股东3)为规范及减少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上述承诺在本企业单独和/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2、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普明达、珠海际宇、珠海普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惠泽明、珠海凯明达、珠海泽高普、珠海旭宇为避免占用本公司资金,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相关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为避免占用本公司资金,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总经理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普瑞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浙银、共青城汇嘉、徐海忠、宁波旋木、易科汇华信一号、易科汇华信二号、易科汇华信三号、深圳拓金和珠海冷泉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杭州长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公司 2492.3482万股(约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2.5797%),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士丹利(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广东省粤科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50%股权,广东省粤科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持有杭州长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9965%有限合伙份额。

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其持股比例45%的参股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0.0902%。

招商证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极低,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独立性的情形;招商证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东和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不履行承诺的情形。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4日

附表:

(上接3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