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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版)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专业支持。
《试点意见》界定了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围。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将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纳入仲裁范畴。
《试点意见》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和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会员纠纷的仲裁作出专门规定。第一,基于仲裁机构确认违法行为的权限不足,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设定行政前置和司法前置程序。第二,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公司章程和会员章程载明相关纠纷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仲裁。第三,对于自律组织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选择试点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在选聘仲裁员方面,《试点意见》规定仲裁员的选聘机制、提升仲裁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明确选聘条件,要求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出符合条件的专业仲裁员推荐名单等。
此外,《试点意见》还对试点仲裁委员会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之间的合作,完善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效衔接,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出规定。
证监会表示,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是《意见》对资本市场和仲裁领域的发展和合作提出的一种新型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支持作用、优化现行仲裁体制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境外成熟市场的行业仲裁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行业仲裁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相关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司法部深入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好《试点意见》要求,积极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证券期货行业仲裁的公信力和专业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