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司法部发布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意见
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专业支持。
◎梁银妍 ○编辑 朱绍勇
证监会和司法部15日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自10月15日起施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的任务要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立即会同司法部就如何开展证券行业仲裁试点进行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自律组织、仲裁机构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向立法和司法机关征求意见,最终形成《试点意见》。
各方对《试点意见》普遍支持,认为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对于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明确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试点意见》提出,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资本市场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遵守资本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从业人员的证券期货专业水平,保障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专门条款。
《试点意见》指出,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