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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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A、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母公司股东净利润;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D、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上述第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仍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A、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B、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C、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但仍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A、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税后薪酬总和。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停止其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严格依照《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公司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预案的相应要求。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公司将严格依照《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公司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张厂育、畅战朝、林建及冯德林)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人将严格依照《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及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同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同时,借助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牌价值。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措施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股东及原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其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可供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10%。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相关主体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承诺:
“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股东,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信会计师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6日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1]第1-10021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10010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10011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1001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大信专审字[2021]第1-1001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大信会计师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10月17日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1-00172号验资复核专项报告、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1-00210号验资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康达律师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铁电气化局、中国中铁、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司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铁电气化局、中国中铁、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鉴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电气”)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高铁电气直接/间接的控股股东/股东,承诺并保证:
一、本公司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高铁电气外,未投资任何与高铁电气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除高铁电气外,本公司未经营也未为其他人或企业经营与高铁电气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二、本公司承诺在作为高铁电气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高铁电气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高铁电气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与高铁电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三、本公司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高铁电气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四、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本公司对高铁电气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高铁电气及高铁电气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五、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高铁电气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铁电工、间接控股股东中铁电气化局、中国中铁、中铁工、公司股东艾德瑞承诺:
“鉴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拟分拆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电气”)至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作为高铁电气直接/间接的控股股东/股东,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并保证:
一、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高铁电气股东/间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高铁电气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高铁电气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高铁电气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高铁电气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下同)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高铁电气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高铁电气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如有)。
四、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高铁电气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高铁电气及高铁电气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电气”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促进高铁电气持续发展,维护高铁电气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减少及规范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高铁电气的关联交易事项,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本人的关联方与高铁电气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作为高铁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高铁电气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高铁电气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如有)。
4、本人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人不会向高铁电气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高铁电气及高铁电气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高铁电气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对由此给高铁电气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为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该等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郭尧 包红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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