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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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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颐年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长信颐年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60亿元的,本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6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1、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情况,请阅读2021年10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了解本基金法律文件的披露情况。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关于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专线咨询。

17、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直销专线电话021-61009916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8、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事宜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基金除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中枢为50%,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二是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中任一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但权益资产的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配置比例中枢的5%、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40%-55%之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3年方可赎回,即在3年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需合理安排资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2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6

三、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7

四、清算与交割 15

五、募集费用 16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7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18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长信颐年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长信颐年养老三年持有混合(FOF)

基金代码:012450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度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度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告。

募集期满,且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将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二)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四)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60亿元的,本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6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1、已有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本公司的基金账户的开户。

2、尚无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本公司可为其分配基金账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必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

(二)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

1、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C、资金结算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D、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E、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如有);

D、产品成立、备案证明(非法人机构);

E、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F、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G、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H、机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I、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J、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K、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L、填写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机构客户版本);

M、预留印鉴表。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B、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B、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凭证客户联回单复印件。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认购资金的缴纳

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表:公司直销账户列表

6、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本金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况。

造成无效认购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A、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B、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见本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的相关公告。

C、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四)银行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五)券商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场外券商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F、预留印鉴;

G、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网点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三)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如上述代销机构开通费率优惠活动,则自该基金在开放认(申)购业务之日起,将同时参与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代销机构活动公告为准。

(四)与本基金有关的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