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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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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重要提示

1、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151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银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是直销中心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见本公告正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8、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本公司网上直销说明。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www.cicc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了解相关开户、认购事宜。

14、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政策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本公司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中金金信债券

基金代码:013140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内容。

2、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其他销售机构”。

(九)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结束,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若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价格

人民币1.00元/份。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0.40%)=199,203.19元

认购费用=200,000-199,203.19=796.81元

认购份额=(199,203.19+15)/1.00=199,218.19份

即:投资人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199,218.19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五)基金的认购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一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2)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及复印件;

(3)填妥并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4)如需要开通传真交易方式还需签订《开放式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信息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2)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3)中信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4)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321010100100326638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转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投资者已划转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3)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办理开户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办理认购机构查询认购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工作日的认购申请至17:00截止,17:00以后的认购申请或非工作日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募集结束日当天17:00以后的认购申请为无效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流程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包括网上直销系统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或本公司微信公众账号(CICCFund),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一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需填写),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4)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及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开户确认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如需要开通传真交易方式还需签订《开放式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

(10)《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参考模板(产品)》及产品备案函(如需)

(11)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信息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2)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3)中信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募集的,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将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人:直销客服组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系统网址: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5ifund.com

电话:952555

(四)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管祎铭、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1年10月2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68-11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1-07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规模为3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首期规模中的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各合作方正式签署了《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主要信息如下:

1、名称: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7BE7P63U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6、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F-26房

7、经营范围: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事项

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2、《湖南兴湘隆银高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1-072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间接控股股东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湘国投”)函告,获悉振湘国投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振湘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振湘国投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振湘国投及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0万股;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4,765万股(含本次质押股份),占合计所持股份的18.34%,占公司总股本的7.57%,对应融资余额为18,000万元。振湘国投及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具备资金偿付能力。

3、振湘国投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形。

4、振湘国投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 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振湘国投出具的《股票解除质押事宜告知函》和《股票质押事宜告知函》;

2、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3、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解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解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二)股东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未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46,6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3.23%,占公司总股本的9.94%,对应融资余额为30,4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01,657,99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2.48%,占公司总股本的21.68%,对应的融资余额为55,900万元。后续将通过资产处置变现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偿还,具备偿付能力。

3.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事项目前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质押总体风险处于可控水平。将对股价波动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不会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如触及到平仓风险,将及时采取现金补仓、提前还款或追加质押股份的应对措施控制风险,将风险总体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后续还将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逐步减少股份质押数量,将质押比例保持在正常合理水平。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四、备查文件

1.得胜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函》;

2.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