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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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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7%;民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84,3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68.82%,占公司总股本的24.00%。

一、基本情况

(一)股份冻结背景情况

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亚”)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起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同时将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公司”)以及民丰集团列为第三人),认为飞马公司与中小担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擅自转让寰亚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征得寰亚公司同意,应属无权处分的行为,该应收账款仍属于寰亚公司享有,要求判令:1、飞马公司向上海寰亚支付人民币492,238,403.22元;2、判令飞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海一中院已经受理上述案件,案号为:(2019)沪01民初368号。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上海一中院依照寰亚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沪0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飞马公司存款人民币492,238,40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民丰集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飞马公司在民丰集团应收账款,以人民币492,238,403.22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飞马公司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经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初368号之一)于2021年5月8日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上海寰亚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辖终71号)于2021年6月29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二)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84,3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24.00%)被司法冻结。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公告》(详见公司临2020-021公告)。

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2733号),判决如下:1、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收账款380,238,403.22元;2、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0,238,40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61,601.32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992.0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丰集团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已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临2020-033公告)。

(三)进展情况

2021年8月22日,公司收到民丰集团转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238号)。判决结论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992.01元,由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民丰特纸股份冻结后续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临2021-017公告)。

二、其他

(一)对控股股东的影响

1、上述上海寰亚与飞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尽管该案尚未判决,但鉴于民丰集团与中小担公司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预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民丰集团作为第三人再行向上海寰亚支付剩余应收账款。

2、民丰集团目前已与中小担公司口头商定上述判决款项的支付方案,民丰集团将于2021年11月27日之前结清全部剩余应收账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民丰集团已经向中小担公司支付3亿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民丰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民丰特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直接影响。

民丰集团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马上办理上述被冻结股份的解冻事宜。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冻结股份尚未解冻。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的司法程序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曹继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春林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曹继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春林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继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如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春林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1临060号

债券代码:110803 债券简称:国泰定01

债券代码:110804 债券简称:国泰定02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1-090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4,410,772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国泰集团”)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具体情况如下:

1、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8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8号)。核准本公司向江西省民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投资”)发行81,721,98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股份登记情况

2018年10月24日,公司向民爆投资非公开发行的81,721,980股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3、锁定期安排

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

4、股份数量调整

2020年5月21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分派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3,986,84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

本次权益分派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民爆投资持有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由81,721,980股增至114,410,772股。

5、股份划转情况

根据江西省国资委安排,民爆投资将持有本公司292,468,540股股份(其中限售股份114,410,772股)无偿划转给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工控股”),相关股份划转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0年7月31日办理完成,军工控股将继续按照民爆投资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执行。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1488号文,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81,721,980股股份于2018年10月24日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91,233,980股。

2019年,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其中,发行股份数量为2,752,861股,于2020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93,986,841股。

2020年5月21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分派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3,986,84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551,581,577股。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定向可转债“国泰定02”累积已转股金额为269,750,000元,累积转股数量为31,660,783股,公司总股本为583,242,360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4,410,772股,占公司总股本(以2021年9月30日计算)的19.62%。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发行对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锁定期满后,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所认购的发行人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需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国泰集团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国泰集团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4,410,77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山集团”)股东:殷凤旺持有公司股票969,006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殷凤山、殷平,胡惠萍、冯竞亚、殷凤亮、殷凤旺、殷晓梅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356,854 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48.8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殷凤旺遵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9,006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2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殷凤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尚未减持过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4)同时,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殷凤旺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做出的决定。在减持期间, 殷凤旺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股东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1-087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桂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1-088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7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由于公司股东大会已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因此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2021年9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1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2021年9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实际授予1,76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0,058.00万元增加至41,819.7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40,058.00万股增加至41,819.70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除以下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6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1,408,1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8%。

2、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雅仕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46,0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64.42%,占公司总股本的28.98%。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雅仕集团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通知,雅仕集团将原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雅仕集团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将用于继续办理后续股份质押,具体内容见“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雅仕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雅仕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雅仕集团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股份质押情况

2、雅仕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雅仕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和股东自筹资金等。

4、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发生变动;雅仕集团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质押事项不涉及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雅仕集团目前存在较高比例的股份质押,雅仕集团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若公司股价波动导致触及预警线,雅仕集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上述质押事项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会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