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1097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1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及书面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1年10月2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1098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建设宜春储能系统核心生产基地(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需求,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入项目建设资金6,000万元。在上述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保证促使全资子公司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将赣(2019)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8411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抵押给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签署与该事项相关的文件。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继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资本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凭资质证书经营);工业产品、工业物资的生产经营,与工业相关的流通服务,劳务培训;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测绘(限分公司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以及水务固废物处理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教育投资、咨询;学前教育;产业投资;咨询顾问;农业投资;旅游投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建设资金
1.1双方一致达成,就乙方兴建的宜春储能系统核心生产基地项目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借款。
1.2 借款金额:60,000,000.00(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1.3 借款利率:6%/年,按每笔实际付款日期计算。
1.4 借款期限:1年(自首笔放款之日起计算)。
1.5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提前还款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1.6在该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保证促使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将赣(2019)宜春市不动产权第0008411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抵押给甲方。
1.7 乙方保证促使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宜春储能项目基地的竣工验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产。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具体以宜春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时间为准。
2、违约责任
乙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尚未偿还的项目建设资金和已产生的借款利息,其中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1.7条按期投产,则借款利率按照8.5%/年计算。如乙方逾期偿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其尚未偿还的项目建设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宜春储能系统核心生产基地,并规划打造成为当地新能源示范区和智慧城市项目园区。本次借款有利于推进该建设项目尽快实施落地,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1099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自”)之全资子公司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陆”)拟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上海东自、上海东自全资子公司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开关厂”)同意共同为苏州科陆上述向昆山农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融资事项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上海东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9月27日
法定代表人:蔡赟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淀山湖镇北苑路26号
经营范围:高低压电气设备、电力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焊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的销售、上门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上海东自持有苏州科陆100%股权,公司持有上海东自50.14%的股权。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
上海东自、顺德开关厂共同对苏州科陆上述融资金额限下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目前上海东自、顺德开关厂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本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自、控股孙公司顺德开关厂共同为控股孙公司苏州科陆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海东自、顺德开关厂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通过的累计担保额度为146,300.00万元人民币,占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5%;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为78,354.70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4.71%。上述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中,公司除了为参股子公司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额度外,其余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24,300万元贷款已到期,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该笔贷款,债权人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全额担保责任,公司已与债权人诉前和解,签订了《担保代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21-110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1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公司拟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所属公司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林中漫步农贸市场、鑫领寓15栋、B-15营销中心三宗存量物业,挂牌底价分别不低于687.94万元、3,358.09万元和6,860.22万元,合计不低于10,906.2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所属公司拟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说明》。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21-111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公司拟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转让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予以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不低于评估值,成交价格以最后摘牌价格为准。本次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市场挂牌方式进行,可能存在流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为加快存货去化,加速资金回笼,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宇发展”)所属公司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鲁能”)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林中漫步农贸市场、鑫领寓15栋、B-15营销中心三宗存量物业,挂牌底价分别不低于687.94万元、3,358.09万元和6,860.22万元,合计不低于10,906.25万元。
本次转让尚未确定交易对象,暂不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董事会审议决策情况
2021年10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公司拟挂牌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会议同意由公司所属公司宜宾鲁能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在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林中漫步农贸市场、鑫领寓15栋、B-15营销中心三宗存量物业,挂牌底价分别不低于687.94万元、3,358.09万元和6,860.22万元,合计不低于10,906.25万元。
(三)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部分资产挂牌转让事项尚需履行有关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公开市场挂牌交易,交易对方以挂牌完成后产权交易所最终确定的为准,目前尚不确定。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概况
1.标的名称及状况
(1)林中漫步农贸市场
林中漫步农贸市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睦邻路林中漫步小区10幢1-2层1号。土地性质为农贸市场用地,土地使用年限40年,使用期限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2042年9月29日止。
该物业为两层永久性建筑,于2009年建成,总建筑面积1,394.83㎡,套内面积1,218.02㎡。其中一层建筑面积708.12㎡,套内面积632.41㎡;二层建筑面积686.71㎡,套内面积585.61㎡。
(2)鑫领寓15栋
鑫领寓15号楼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与睦邻路交汇处,当前作为宜宾鲁能办公楼使用。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40年,使用期限自2002年9月30日起,至2042年9月29日止。该物业为三层永久性建筑,于2010年建成,总建筑面积2,365.02㎡。
(3)B-15营销中心
B-15营销中心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南丝绸路与郑家坡街交界处,目前作为宜宾鲁能子公司宜宾山水原著置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40年,使用期限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52年9月1日止。
该物业为四层永久性建筑,于2014年建成,总建筑面积5,474.07㎡。其中1层车库建筑面积1,790.22㎡,2-4层商业建筑面积3,683.85㎡。
2.权属情况说明
本次拟挂牌转让的标的物业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交易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评估情况
按照大宗资产转让相关制度流程,目前宜宾鲁能已聘请专业评估机构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林中漫步农贸市场、鑫领寓15栋、B-15营销中心三宗物业进行了评估,评估值分别为687.94万元、3,358.09万元和6,860.22万元。上述三宗物业账面价值合计为6,835.38万元,评估值合计为10,906.25万元,合计评估增值率为59.56%,相关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交易协议情况
本次交易将通过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合同或协议将根据公开市场挂牌交易情况及结果另行签署。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所属公司宜宾鲁能流动资金。
六、转让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挂牌转让资产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经公司初步核算,如按照项目评估价格10,906.25万元成交,预计可实现利润2,259.51万元。本次交易成交价格以最后摘牌价格为准,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影响仅为公司初步测算预计结果,最终以交易完成后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流拍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三宗拟挂牌存量物业资产评估报告;
3.三宗拟挂牌存量物业资产评估说明;
4.三宗拟挂牌存量物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铁电气”)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高铁电气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并进行网上路演,于2021年10月8日开始申购,于2021年10月11日披露《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进行网上申购摇号及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于2021年10月12日披露《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于2021年10月13日进行网下配售摇号抽签、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于2021年10月19日披露《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高铁电气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高铁电气在科创板上市的详细内容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基本情况如下:
股票简称:高铁电气
股票代码:688285
发行价:7.18元/股
发行数量:94,100,0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25%
发行后总股本:376,289,913股
上市日期:2021年10月20日
具体内容请详见高铁电气于2021年10月1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于2021年10月1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高铁电气归属于高铁电气母公司的净资产约为7.04亿元,公司归属于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2,553.45亿元,高铁电气归属于高铁电气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占公司归属于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28%。
本次发行前,公司通过下属企业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工”)、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瑞”)分别持有高铁电气26,868.16万股、1,350.83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股28,218.99万股股份,占高铁电气总股本的100%,对其具有控制权,合并其财务报表。
本次发行后,公司仍间接持有高铁电气28,218.99万股股份,占高铁电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74.99%,仍是高铁电气的控股股东,对其具有控制权,合并其财务报表。
高铁电气上市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中铁电工承诺:自高铁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铁电气股份,也不由高铁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告
A股代码:60139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1-051
H股代码:00390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名被告之一)、二审被上诉人(二名被上诉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0.1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照法院二审判决,七建集团需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454万元赔偿责任。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0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陆津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简称“中研院附属医院”,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57号、临2021-034号、临2021-038号)。
近日,七建集团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津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认为,由陆津公司开发、七建集团承建的天津陆家嘴广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原告使用之红桥区354号房屋损坏,并造成巨额员工安置费和收入损失,因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审计费:
1、房屋因被告施工造成破坏而发生的拆除、重建、加固的费用3,000万元(以司法评估值为准);
2、员工安置费8,000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3、原告收入损失17,000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诉讼请求共计28,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前述第2、第3项诉讼请求,并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明确为1,513.71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4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津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七建集团与被告陆津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七建集团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七建集团的施工行为存在不当,致原告财产损失,故原告主张七建集团与陆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具体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食堂、煎药房、图书馆的损失749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病案室、连廊的损失765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津公司负担;鉴定费由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和被告陆津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6月,上诉人陆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了(2021)津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对陆津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损失1059.60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七建集团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损失454.11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万元,由陆津公司负担7.88万元,七建集团负担3.38万元;鉴定费合计123.00万元,由中研院附属医院负担23.00万元,陆津公司负担84.10万元,七建集团负担15.90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万元,由陆津公司负担7.88万元,七建集团负担3.3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4日
●赎回价格:101.307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1月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21年11月5日)起,“蒙电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蒙电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101.307元人民币/张,与“蒙电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将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蒙电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29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蒙电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3.328元/股),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蒙电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蒙电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蒙电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蒙电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蒙电转债”持有人公 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者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29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蒙电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56元/股的130%,即3.328元/股,已触发“蒙电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1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蒙电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1.307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蒙电转债”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票面利率i:1.5%;
计息天数t: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1月4日共318天;
每面值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5%*318/365=1.307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307=101.307元/张
(四)赎回程序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至少发布3次“蒙电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蒙电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1月5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蒙电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1月5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 相应的“蒙电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4日(含当日)收市前,“蒙电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当前转股价格2.56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1月5日)起,“蒙电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蒙电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 额为人民币101.307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046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 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307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 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 币101.307元。
三、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与“蒙电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将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蒙电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8%,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创新长城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90,530万股A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7.7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80%。
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长城”)通知,创新长城于2021年10月18日将原质押给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股份13,030万股(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解除质押,上述解除质押相关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创新长城通知,创新长城于2021年10月18日将原质押给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股份4,032万股(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解除质押,上述解除质押相关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目前,解质的股份无后续质押计划。如创新长城未来进行股份质押,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9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并于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 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1-033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56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64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2021-045
转债代码:110041 转债简称:蒙电转债
债券代码:136917 债券简称:18蒙电Y1
债券代码:136918 债券简称:18蒙电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蒙电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