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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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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5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爱平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陈剑良先生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充分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以2021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以15.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22.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董事罗爱平、吴芳、谢宋树、龙全安、袁宇安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5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孔建凯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充分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0日,以15.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22.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监事陈少安、朱勤英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0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9%;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3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以15.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22.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育兵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5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9)。

4、2021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1)。

5、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0日,以15.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22.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0日,同意以15.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22.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0月20日。

2、授予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9%。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36%。

3、授予人数:133人。

4、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35元/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0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解除限售期和归属/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计划归属/解除限售期和归属/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解除限售,归属/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和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13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按15.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22.0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10月2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2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9.50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36%、17.54%、18.2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截至2021年10月20日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0.00万股,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淑洁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梁淑洁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梁淑洁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梁淑洁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245.87万元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源循环”)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高端三元锂电前驱体(NCA、NCM)和1万吨电池氢氧化锂项目”。增资完成后,芳源循环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1,245.87万元,公司仍持有芳源循环10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近日,芳源循环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DNAN9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京星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45.87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4月7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杨桃山、矿田(土名)

经营范围:研发、收集、利用:含镍废物(HW46);生产、销售:球形氢氧化镍、氢氧化钴、电解铜、锂离子电池三元前驱体、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由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期投资款为8亿元(含履约保证金1.53亿元),第二期投资款为24亿元。自《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7)日即2020年12月21日内,梓禾瑾芯完成支付第一期投资款8亿元,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24亿元,其中确保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至少15亿元的投资款。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9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违约金以及剩余投资款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在梓禾瑾芯成为银亿股份重整投资人后,每次投资款的支付都违约或严重违约。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梓禾瑾芯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2亿元投资款,且至少确保支付15亿元才能申请后续投资款最迟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支付。但梓禾瑾芯至2020年12月31日仅支付6.66亿元,构成严重违约。2021年2月1日梓禾瑾芯申请剩余17亿元投资款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以及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同意梓禾瑾芯基于《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但自2月1日至今的8个多月时间里,梓禾瑾芯仅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4亿元,再次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影响了银亿股份重整进度。

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通知,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就《重整投资协议》处理方案等进行表决。《重整投资协议》存在被终止的可能,面临重新遴选重整投资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0年12月15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发来的(2020)浙0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银亿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银亿股份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努力推进。

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在管理人听取公司部分债权人对《重整投资协议》后续处理的意见后,为充分尊重全体公司债权人的意见,管理人经内部讨论后决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二、会议表决内容

本次会议就《重整投资协议》处理方案等进行表决。

三、会议形式和投票须知

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可根据后续短信提示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看并下载会议相关文档、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为便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表决将采用“线上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通道将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启,请参加会议的各位债权人务必按时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积极行使表决权利。

四、风险提示

1.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由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梓禾瑾芯签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期投资款为8亿元(含履约保证金1.53亿元),第二期投资款为24亿元。自《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7)日即2020年12月21日内,梓禾瑾芯完成支付第一期投资款8亿元,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24亿元,其中确保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至少15亿元的投资款。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9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违约金以及剩余投资款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在梓禾瑾芯成为银亿股份重整投资人后,每次投资款的支付都违约或严重违约。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梓禾瑾芯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2亿元投资款,且至少确保支付15亿元才能申请后续投资款最迟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支付。但梓禾瑾芯至2020年12月31日仅支付6.66亿元,构成严重违约。2021年2月1日梓禾瑾芯申请剩余17亿元投资款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以及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同意梓禾瑾芯基于《重整投资协议》应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的义务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但自2月1日至今的8个多月时间里,梓禾瑾芯仅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4亿元,再次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影响了银亿股份重整进度。

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就《重整投资协议》处理方案等进行表决。《重整投资协议》存在被终止的可能,面临重新遴选重整投资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为港币1.85亿元,已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向其提供的担保金额为港币8.5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以上担保合计人民币8.56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2月18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内保外贷业务为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国际”)融资,融资规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具体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关意见的复函》(机构部函[2019]1018号),对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泰国际向境外银行申请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贷款继续提供担保无异议。

为促进公司境外业务加快发展,补充中泰国际日常营运资金,2021年10月1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签署《担保合作协议》,公司以内保外贷方式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为中泰国际获取境外银行借款开具保函,为中泰国际提供总额港币1.85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2个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89号李宝椿大厦19楼

3、注册资本:港币27.59亿元

4、负责人:冯艺东

5、经营范围: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公司海外业务的平台,通过下设附属公司开展具体业务。

6、财务状况:根据香港财务报告规则,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泰国际总资产为港币144.32亿元,净资产为港币17.01亿元;负债总额为港币127.3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港币61.99亿元、流动负债总额为港币102.77亿元;2020年,中泰国际实现营业收入港币9.34亿元,净利润港币-1.33亿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泰国际总资产为港币146.12亿元,净资产为港币26.97亿元;负债总额为港币119.1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港币62.25亿元、流动负债总额为港币94.61亿元;2021年上半年,中泰国际实现营业收入港币2.08亿元,净利润港币0.07亿元。

7、本公司持有中泰国际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为中泰国际获取境外银行借款开具保函,为中泰国际提供总额港币1.85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2个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为上述融资保函提供担保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办理相关事宜。本次担保事项是董事会在对中泰国际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做出的决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4.52亿元(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6.38%。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06亿元(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52%。(按2021年10月19日港元兑人民币汇率0.82679、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4307计算)。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18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4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境外全资子公司中泰金融国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1-08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8)。

现将公司近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公司与上述受托方均无关联关系,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

二、审批程序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进入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未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地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尚未到期余额分别为52,360万元和14,3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六、备查文件

1、理财产品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2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 经公司自查,并征询公司控股股东王达武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审批风险: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8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交易存在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标的资产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针对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标的资产存在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19日和2021年10月20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请见2021年10月18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除已披露的公告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交易存在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标的资产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针对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标的资产存在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1-042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