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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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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2021-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

划转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西源 公告编号:临2021-062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

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发布股权拍卖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10时至2021年9月28日10时止,公开拍卖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4月23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分别委托给贵州汇佰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汇佰众”)、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行使,以下简称“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40,250,0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6.08%,上述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状态,亦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轮侯冻结)。起拍价为7,607.25万元,买受人赵川、杨磊以上述起拍价通过联合竞买获拍。

2021年10月18日,四川恒康原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40,250,000股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2021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四川恒康转发的成都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31,797,500股股份归买受人赵川、持有的公司8,452,500股股份归买受人杨磊,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上述买受人时转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56号《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9号《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2021-060号《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及临2021-061《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通知,四川恒康持有的上述本公司40,2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2.68%,占公司总股本的6.08%,于2021年10月19日被司法划转。

四川恒康已编制完成《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司法划转前,四川恒康持有本公司股份177,47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1%,赵川、杨磊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司法划转后,四川恒康持有本公司股份137,22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3%;赵川持有本公司股份31,79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杨磊持有本公司股份8,4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

2、2020年4月23日,四川恒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分别委托给贵州汇佰众、五矿金通行使,2021年1月11日,誉振天弘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收购贵州汇佰众100%股权间接控制公司,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为贵州汇佰众,实际控制人为曾天平先生。

根据四川恒康与上述受托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本次司法划转后,将相应同比例减少上述受托方所拥有表决权的数量,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此外,根据本次买受人赵川、杨磊以及五矿金通出具的书面文件,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川恒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已全部多次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除本次被司法划转外的其他本公司股份137,22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3%,自2021年2月起,曾先后两次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最终因无人出价而流拍。四川恒康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轮侯冻结),但如未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则该部分股份仍可能继续被司法处置,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1日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股票代码:600139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小天竺街75号1栋12楼4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小天竺街75号1栋12楼4号

法定代表人:严钢

注册资本:伍亿伍仟零陆拾捌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85497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营业期限:1996年2月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商品批发与零售;商务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农业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进出口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小天竺街75号1栋12楼4号

联系电话:028-85950066

自然人阙文彬持有四川恒康99.95%股权,为四川恒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何晓兰持有四川恒康0.05%股权,系阙文彬之配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发布股权拍卖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10时至2021年9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公开拍卖四川恒康持有的公司40,250,0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6.08%。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页面发布的《竞价结果确认书》,自然人赵川、杨磊通过联合竞买获拍,拍卖成交价格为76,072,500元。

此外,根据赵川、杨磊本次联合竞买的有关约定,赵川申请竞买本公司股份数量为31,79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杨磊申请竞买本公司股份数量为8,45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

2020年4月23日,四川恒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分别委托给贵州汇佰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汇佰众”)、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行使,2021年1月11日,誉振天弘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收购贵州汇佰众100%股权间接控制公司,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公司控股股东为贵州汇佰众,实际控制人为曾天平先生。上述买受人分别出具声明,其相互之间、以及与贵州汇佰众、五矿金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监高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五矿金通亦出具与本次买受人赵川、杨磊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书面文件。鉴于此,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1年10月18日,四川恒康原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40,250,000股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2021年10月19日,四川恒康收到成都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就其持有的西部资源40,250,000股股份做如下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31,79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含孽息,即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归买受人赵川,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川时转移;持有的西部资源(证券代码600139)8,45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含孽息,即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归买受人杨磊,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磊时转移。

2021年10月19日,根据中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四川恒康持有的上述本公司40,2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2.68%,占公司总股本的6.08%,被司法划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恒康在未来12个月内无主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被司法划转的股份外,四川恒康持有的剩余西部资源股份137,22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3%,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轮侯冻结),且自2021年2月起,曾先后两次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最终因无人出价而流拍。四川恒康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轮侯冻结),但如未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则该部分股份仍可能继续被司法处置。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四川恒康持有本公司股份177,47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1%;拥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四川恒康持有本公司股份137,222,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3%;拥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司法裁定。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欢

2、被执行人:四川纵横航空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国际航空枢纽综合功能区新地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涛

3、被执行人:阙文彬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4、被执行人:四川恒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育飞

5、被执行人: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11楼B座(已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小天竺街75号)

法定代表人:严钢

6、被执行人:何晓兰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7、买受人:赵川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8、买受人:杨磊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证券代码600139)31,797,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含孽息,即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归买受人赵川,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川时转移;被执行人四川恒康持有的西部资源(证券代码600139)8,45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含孽息,即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归买受人杨磊,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磊时转移;买受人赵川、杨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解除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执4号、5号执行案件对上述股票采取的冻结措施;上述股票原设定的他项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之日消灭。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西部资源股份40,250,000股,系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所持有,在本次被司法划转前,已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被多个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

2021年10月18日,上述40,250,000股股权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西部资源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恒康工商营业执照;

2、四川恒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成都中院《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 钢

2021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 钢

2021年10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 钢

2021年10月20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1-095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本公司暂无优先股股东):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王常青董事长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现场出席2人,通讯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现场出席3人,通讯出席2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共同参与计票和监票。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杨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不含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竹莎律师和王文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1-096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20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杨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杨栋先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任职议案之日起正式履职,任期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杨栋先生的任职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杨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杨栋先生简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杨栋先生简历

杨栋先生,1976年7月生。杨栋先生自2010年12月至今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栋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等机构;自2010年12月起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曾担任银行部高级副经理、银行机构管理一部工行股权管理处处长及股权管理一部工行股权管理处处长、高级经理等职务。

杨栋先生自中国人民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1-13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再审审查终结,目前公司及九江天赐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的再审申请。

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受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提出了分案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初658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7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73民初216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

二、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公司、九江天赐以及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00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800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9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6月,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公司、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4025号】、再审申请书等文件。

2021年9月,公司及九江天赐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粤01执70号】,公司、九江天赐与安徽纽曼、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2017年6月30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30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1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针对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与再审被申请人公司、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公司及九江天赐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主要内容如下:

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临2021-050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1-05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464,530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8名已离职、调动或退休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64,53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计2,441,005.61元人民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汽研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中国汽研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中国汽研关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中国汽研关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2、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汽研关于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汽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期)”)及《中国汽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王勇、吴健、陈红、石龙斌、金学官、张旌、代勇、申鹏祥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64,53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64,53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2,186,990股。

3、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464,5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0月25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以及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1,830,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564%。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公司第二大股东荀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荀建平、姚志中(以下统称为“减持股东”)计划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减持计划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33,397,7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34%。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8月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超过2%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9,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40%,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75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4%,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一、减持股东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减持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减持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股东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其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继续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