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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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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经理薛玲暂停履行职责的公告

2021-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部分首发前限售股,限售起始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36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3名,合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2,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559%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0月2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93 号)同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万股,并于2018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7,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90,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1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46,819股(A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于2020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90,000,000股增加至95,946,819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95,946,819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44,012,811股(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42,750,000股),占总股本的45.87%,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51,934,008股,占总股本的54.1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君泰”)承诺

①自昂利康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昂利康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减持昂利康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昂利康股票的发行价;昂利康上市后6个月内如昂利康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昂利康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嵊州君泰于昂利康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老股(不包括嵊州君泰在昂利康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嵊州君泰承诺如下:

A、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嵊州君泰持有昂利康老股的20%;

B、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④嵊州君泰持有的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嵊州君泰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昂利康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昂利康,并由昂利康及时予以公告,自昂利康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嵊州君泰方可减持昂利康股份。

⑤如嵊州君泰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昂利康股份的,嵊州君泰承诺违规减持昂利康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昂利康所有,同时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嵊州君泰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昂利康,则昂利康有权将应付嵊州君泰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昂利康所有。

⑥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吕慧浩承诺

①自昂利康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昂利康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昂利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昂利康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昂利康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昂利康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和的50%。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昂利康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昂利康股票的发行价;昂利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昂利康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昂利康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昂利康老股(不包括本人在昂利康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

A、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B、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昂利康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昂利康老股的 20%;

C、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昂利康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昂利康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昂利康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④本人持有的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昂利康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昂利康,并由昂利康及时予以公告,自昂利康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昂利康股份。

⑤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昂利康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昂利康股票所得归昂利康所有,同时本人持有剩余昂利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第二项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昂利康,则昂利康有权将应付本人在昂利康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昂利康所有。

⑥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A、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B、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已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前述相应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称为“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

②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A、在公司回购的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按以下原则回购股票:a.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c.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d.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回购的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B、在公司控股股东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相应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控股股东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止。

C、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应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嵊州君泰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嵊州君泰将在昂利康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昂利康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昂利康有权将应付嵊州君泰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嵊州君泰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嵊州君泰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昂利康可将与嵊州君泰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嵊州君泰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嵊州君泰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嵊州君泰对昂利康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昂利康可将与嵊州君泰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嵊州君泰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嵊州君泰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因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昂利康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昂利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嵊州君泰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昂利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嵊州君泰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嵊州君泰将及时向昂利康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嵊州君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嵊州君泰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嵊州君泰以昂利康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嵊州君泰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嵊州君泰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昂利康股份不得转让。

(2)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和吕慧浩承诺:本人承诺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昂利康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昂利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昂利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昂利康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昂利康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昂利康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昂利康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昂利康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嵊州君泰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股份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其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其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不会越权干预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嵊州君泰签署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嵊州君泰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嵊州君泰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实际控制人方南平和吕慧浩承诺:承诺不越权干预昂利康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承诺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昂利康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昂利康利益;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股份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其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其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将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昂利康利益;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昂利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如股份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其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昂利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股份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自承诺函出具日至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未履行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嵊州君泰承诺

嵊州君泰作为昂利康的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嵊州君泰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嵊州君泰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昂利康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昂利康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嵊州君泰将向昂利康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⑤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昂利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昂利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⑤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42,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55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做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质押股份总计6,825,000股,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0.07%,占公司总股本的7.11%。

注2:股东方南平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注3:股东吕慧浩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股东吕慧浩质押股份总计2,237,200股,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64.85%,占公司总股本的2.33%。

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化结构表

注: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昂利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昂利康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昂利康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昂利康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昂利康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 理财产品名称:“汇利丰”2021年第5859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8,000.00万元

● 委托理财期限:2021年10月22日一2022年4月29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上述调整外,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循环滚动使用方式、投资品种、实施方式等。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61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66.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19元,共计募集资金394,016,7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440,29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37110002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蔚蓝生物集团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457.2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87号)核准,公司本次可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393,6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25,393,6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69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4.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45,283.0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954,700.9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371C000163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风险和客户权益说明书》,具体情况如下: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中国农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收益部分与外汇期权挂钩获得浮动收益。

(三)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人民币8,000.00万元,该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日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及进展情况,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股票代码:601288),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支付总额8,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42.76%,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六、决策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上述调整外,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循环滚动使用方式、投资品种、实施方式等。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理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起,调整开放日规则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将《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由原表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修改为: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2、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之“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由原表述: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修改为: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涉及调整开放日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属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10月21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调整开放日规则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及其投资人员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关注基金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薛玲女士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薛玲女士自2021年10月21日起开始休假,休假结束后,我公司将另行公告。

在薛玲女士休假期间,薛玲所任职的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建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由基金经理赵云煜代为管理;建信鑫稳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经理叶乐天代为管理;建信量化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经理赵云煜和吕鑫代为管理。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报备。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天津渤钢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项目概况:

标的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1394号)

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告:

标的企业总资产644,481.71万元; 转让标的所有者权益: 644,481.71万元

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转让价格:人民币9,900万元

公告期限:自2021年10月21日起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石先生010-57896550

标的详情请登录:www.cfae.cn(北金所网站)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1-119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以临时公告方式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经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参与了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进电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下申购。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精进电动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精进电动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以下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精进电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8元/股,现将本公司上述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

关于暂停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自 2021 年10月25日起,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暂停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含网页端、移动客户端和“平安基金”微信端)通过钱包或银行卡认购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3687) 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暂停优惠时间自2021 年 10月 25日起,至该基金募集结束日,如有变更将另行公告。

二、适用基金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13687)

三、适用投资者范围本公司网上直销客户,并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含 “网页端、移动客户端和“平安基金”微信端)通过钱包或银行卡认购上述基金的投资者。

四、暂停优惠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含网页端、 移动客户端和“平安基金”微信端) 通过钱包或银行卡认购平安成长龙头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按该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认购费率计算。

五、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公司网址:http://fund.pingan.com/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10月21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日规则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1-083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1-07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