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子公司已连同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973,916股。
2018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18]2183号《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973,916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42,973,916股仅涉及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沃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涉及募集资金的实际流入。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020号验资报告。
2、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3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丁向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兴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德源添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波鲤发行普通股(A股)共计16,400,589.00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27.06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3,799,938.34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2,560,375.61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431,239,562.73元,扣除公司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支付的中介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425,374.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814,188.22元。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2562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近日分别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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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昆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8102000118710001278,截至2021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58,592,569.5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以及广纸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华杨、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27671702492,截至2021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6,344,034.6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广纸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华杨、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仅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身份及相关授权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如因乙方原因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及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913753310888,截至2021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419.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广纸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华杨、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昆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1-082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08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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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卓瑞”)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金水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金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郑银最高保字第09202110010022806号,公司在6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卓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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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兴瑞汇金国际A2楼7层
法定代表人:朱超然
注册资本:10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销售:煤炭、焦炭、有色金属、钢材、铁矿石、棉花、矿产品;煤炭洗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天然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溶剂油闭杯闪点≦60℃、液化石油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石油醚、煤焦油、石脑油、苯、苯乙烯、甲醇、乙醇无水、甲基叔丁基醚、煤焦酚(粗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烷、异丁烷、异丁烯、丙烯、乙烯、丙烷、异辛烷、2-甲基丁烷(异戊烷)、烧焦沥青、硝化沥青、混合芳烃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3,030,213,684.54元;负债总额为2,018,855,118.3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56,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868,855,118.38元;净资产为1,011,358,566.16元;营业收入为3,309,189,834.87元;净利润为14,654,474.17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3,102,073,420.32元;负债总额为2,036,599,103.59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845,99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926,599,103.59元;净资产为1,065,474,316.73元;营业收入为1,996,109,467.39元;净利润为4,115,750.57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郑州卓瑞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
被担保人: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61,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全部债权。
2、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如本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人的,乙方与其他担保人为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约定实际承担保函责任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有多笔债务的,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履行主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1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1,142,897.28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79%。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约为771,247.28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05%。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087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或“控股股东”)持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为554,44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的54.55%,郑州瑞茂通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436,38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8.71%,占公司总股本的42.93%。
●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8,371,836股,占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的67.72%,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543,38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9.84%。
●郑州瑞茂通本次股份质押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目前上市公司子公司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于近日接到郑州瑞茂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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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质押股份全部用于后续质押,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授信提供增信担保,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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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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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郑州瑞茂通预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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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瑞茂通股份质押业务主要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借款提供增信担保,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流动资金等,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2、郑州瑞茂通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以上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七)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7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委托理财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6.1亿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9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QZ00046);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9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QZ00046)委托期限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月18日;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委托期限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公司前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31,000.00万元购买了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9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QZ00038),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到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收回本金31,00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281.29万元。
本次赎回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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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理财产品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6.1亿元人民币。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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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本次委托理财为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经公司内部风险评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9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QZ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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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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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跌三层区间9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NQZ00046)
本产品本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权益、商品、外汇、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2、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本产品本金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审计部将不定期的对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同时,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本公司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基本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是600036,成立于1987年,注册资本2,521,984.5601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是601166,成立于1988年,注册资本2,077,419.0751万人民币。
(二)关联关系情况
上述受托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已对上述受托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上述受托方为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正常稳定,盈利能力、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查阅了受托方相关信息及财务资料,上述受托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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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金额为6.10亿元,占最近一期期末(2021年6月30日)货币资金的57.9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投资收益。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尽管上述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将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至26亿元人民币,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同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购买理财产品的业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已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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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二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1020-1号),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民初546号],公司股东郭东泽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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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直接持有的股份处于被冻结状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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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中的立案调查结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安盛船务、安通物流存在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违规担保余额约39.99亿元;因控股股东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4,344.42万元,尚未完成清偿的违规担保10笔,金额合计34,439.24万元。
2020年9月11日,泉州中院作出(2020)闽05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通控股重整,2020年11月4日,泉州中院裁定批准安通控股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重整程序。根据《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因诉讼、仲裁已由法院判决确认的应由公司及子公司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承担的责任的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在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尚处于诉讼过程中或尚需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针对该部分债权,《重整计划》已按照最大合理口径预留了相应数量的股票,提存至指定账户,后续根据该等诉讼仲裁结果以及债权人补充提供的证据情况,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公司股东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所直接持有的股份合计747,540,484股,均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3%。本次郭东泽先生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9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2016]892号文《关于核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郭东泽、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96,418,73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7.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635.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364.73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8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6]45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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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10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剩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零。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